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赣市环行罚〔2024〕8号
被处罚主体信息:兴国县丽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2MA397J7212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社富乡留龙村下屋组
法定代表人:龚江平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0年4月注册成立,同年开始建设,2022年1月开始投入养殖;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公司属畜牧业03行业类别,作为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类型,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截至检查当日(2024年7月17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未查询到你公司的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以上事实属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和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参照《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细化规定“未填报排污信息,3万≤处罚幅度≤5万”,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4万元(大写:肆万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名称: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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