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赣州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19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分级管理,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定工作,采取逐级申报、逐级审批的程序。我市共有各类烈士纪念设施总数量64837处,占全国的8.1%(全国800000余处),全省的60.7%(全省106802处),我市烈士纪念设施呈现数量多、品种类别多、著名烈士设施多的特点。一直以来,我市都没有制定专门的保护管理办法和拨付专门的建设和维修管理经费,致使我市烈士纪念设施面临硬件落后、基础设施老化、缺乏专业管理队伍等问题。今年,国家级第七批和省级第五批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定工作即将开始,因此,为了切实加强我市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做好国家级和省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是指为缅怀或者纪念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专门修建的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墙廊、烈士陵园、烈士骨灰堂、烈士墓(园)等设施。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分级管理和等级评定、经费保障、保护管理职责、法律责任等六方面的内容。在《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细化。
(一)增加了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内容(《办法》第三条)。根据原民政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烈士纪念设施实行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分级保护管理。
(二)增加了申报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的条件和市县两级烈士纪念设施的评定权限(《办法》第四条、第五条),为下一步开展做好市级烈士纪念设施申报评定工作,在《办法》中对申报条件和评定权限进行了明确。
(三)将市县两级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维修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办法》第六条)。国家和省每年分别为国家级、省级烈士纪念设施拨付专项维修改造资金,因此市县两级烈士纪念设施专项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增加了每年开展湘江战役红军烈士祭奠活动(《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共赣州市委办公室 赣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湘江战役红军烈士祭奠活动的通知》(赣市办发电〔2020〕34号)规定,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统一组织前往广西桂林市兴安县红军长征突破湘江烈士纪念碑园举行祭奠活动。
(五)增加了举行《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相关规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烈士光荣证〉并做好颁授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发〔2019〕32号)文件规定,《烈士光荣证》颁授仪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每年烈士纪念日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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