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
我局是市政协五届六次会议第086号提案的协办单位。谢开委员在《关于大力发展赣州市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的建议》中,提出“支持氢能与燃料电池产业发展的具体建议”等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根据市行政审批局职能,提出如下答复意见,供贵委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各加氢站依据《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要求申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证》,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执行《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3.5条“发证机关在收到鉴定评审机构上报的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内,对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我承诺办结时限为3个工作日。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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