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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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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行管办发20095

 

 

关于印发《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心各工作窗口:

《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已经中心管理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肃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保障窗口的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能,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制度。

一、考勤规定

(一)窗口工作人员须按市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准时上、下班,并实行指纹打卡考勤,上班超过、下班提前规定时间1小时以内打卡视为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缺勤。

(二)上班前1小时内打卡及下班后1小时内打卡均为有效。

(三)在中心管理办对窗口的日常巡查中,如发现未请假离岗人员将下发告知单,30分钟内未能返岗,视为脱岗。

(四)上班时间不得到食堂用餐,一经检查发现,视为迟到或早退。

(五)每月考勤结果将于次月10日前在中心局域网公示三天,期间若对本人考勤结果有疑义的,可到行政服务监管科进行核对。

二、请销假规定

(一)窗口工作人员因公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离开工作岗位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假期届满后应及时销假。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公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外出的,须经窗口首席代表同意;窗口首席代表需临时外出的,须报行政服务监管科同意。临时外出影响打卡考勤的,须事后填写请假条向行政服务监管科备案。

(三)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上(含半天)的,须事先填写请假单,经窗口首席代表签署同意后,报行政服务监管科批假;窗口首席代表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的,须经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同意后,报行政服务监管科批假。

(四)窗口工作人员请公休假、探亲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事假,或因公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开会等,须事先提交部门(单位)证明材料,报行政服务监管科批假。

(五)窗口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如需请假,单位必须安排代岗人员,否则不予批假。

三、出外勤规定

(一)窗口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不允许担负出外勤、回部门(单位)传送办件资料等工作,部门(单位)须另派工作人员承担此项工作。

(二)负有出外勤、回部门(单位)传送办件资料等任务的窗口,须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专职外勤工作人员可不列为考勤对象,但须由部门(单位)确定,并函告中心管理办备案。

(三)窗口须指定考勤员对专职外勤工作人员每月出外勤情况进行登记,并由窗口首席代表审签后于次月第2个工作日前报送至行政服务监管科。

(四)行政服务监管科每月根据窗口呈报的出外勤情况统计,核对相关的受理项目、审批件及业务汇总表,凡假借出外勤离岗的,一经查实,视为缺勤。

四、代岗人员考勤规定

(一)窗口工作人员请假将影响岗位工作的,须由部门(单位)安排人员代岗,并函告中心管理办备案。

(二)代岗人员第一天到岗时,须至行政服务监管科报到,连续代岗30个工作日以上(含30个工作日)的,实行指纹考勤;代岗30个工作日以内的,实行签到考勤。

(三)请假人与代岗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代岗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考勤奖惩规定

(一)窗口工作人员迟到、早退、缺勤及其它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将在其所在窗口月考评中实行扣分。

(二)每月考勤结果在中心局域网进行通报,同时报各窗口所在部门(单位);每季度考勤后三名的窗口工作人员将在简报上进行通报。

(三)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勤结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本人及所在窗口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迟到、早退达15次以上(含15次)的;

2、缺勤达10次(含10次)以上的;

3、除国家规定的公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等事假,以及因公参加学习培训、开会外,无出外勤、回部门(单位)传送办件资料等任务的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次数达30次以上(含30次)的。

(四)对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好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表扬,对执行考勤管理制度差的窗口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均通报到窗口所在部门(单位)。

(五)对经常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窗口工作人员,在进行通报批评的同时,实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仍经常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通报市效能办,同时要求窗口部门(单位)撤换人员。

六、本制度自200951日起执行,原《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制度》即行废止。

 

 

 

 

 

 

 

 

 

主题词:管理制度   考勤   窗口   通知               

抄送:各有关窗口部门(单位),机关各科室,市招标投标中心。

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秘书科     2009424日印发

共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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