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3日,省民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赣民字〔2021〕19号),自2021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从试行情况来看,《指导意见》有效规范了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对于防范化解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巩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成果,健全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和《民政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民发〔2022〕89号)等文件精神,省民政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公安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对试行文件进行了修订,出台了《江西省养老机构预付费管理办法》(赣民规字〔2023〕7号)。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具备的条件。《办法》第三条明确,实行会员制的养老机构首先要符合四个条件: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设施举办;床位规模在300张以上;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已投入运营。
在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同时还要遵守七项规定:(1)不得承诺返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承诺明显低于市场价入住或折扣返利等优惠条件等形式诱导老年人及家属交纳会员费;(2)预收的单个会员费金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最高养老服务月收费标准的12倍;(3)“会员卡”客户总数不得超过该机构实际可用床位总数;(4)收取总额不得超过本机构扣除银行贷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5)收取的会员费仅限用于弥补本机构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主营业务;(6)实行实名制,且仅限本人使用;(7)向“会员卡”客户出具风险提示函、收费凭据,并签订合同。
以下养老机构不可以实行会员制:公建公营、公建民营、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建设的养老机构以及不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二是明确了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预收养老服务费有关要求。《办法》对养老机构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水电费等养老服务费,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养老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经双方协商同意预交一定期限养老服务费的,要在养老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但最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医疗备用金等应急费用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1万元。预收的养老服务费和医疗备用金应当专款专用。同时,养老机构应当在接待大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和基本银行账户、存管账户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老年人及家属监督。
三是明确了监管措施。(1)实行备案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实行会员制应当事先向属地民政部门备案。(2)设立存管账户。养老机构收取的会员费必须全部缴入存管账户,并与民政部门、存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3)强化监督检查。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存管账户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加强资金监测。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银行省内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机构等按照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机制,指导做好对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测和会员费存管账户资金监测。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按规定启动会商和处置机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四是畅通了举报渠道。对养老机构违规收取会员费和养老服务费等行为,老年人、家属及社会公众可向民政部门举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可通过12345举报热线或者向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民政部门、公安部门进行举报。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者的守法教育,引导其合法经营、规范服务。要常态化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防范非法集资风险宣传,向社会公众宣传预付费注意事项,提示相关风险。老年人及其家属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缴纳预付费等,不为高额回报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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