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机构职责 规范服务流程 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质增效
——江西省地方标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解读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困境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救助保护的重要载体。为充分发挥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保障作用,推动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化、专业化。近日,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等组织研制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规范》(DB36/T 1927—2024,以下简称《服务规范》)由省市场监管局正式颁布,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服务规范》致力于服务基层,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职责,配合儿童福利机构特别是县级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形势需要。从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保障、服务管理等方面,厘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的各个方面,不断优化服务供给。在内容设置上做到了“五个明确”。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服务原则
依据民政部、教育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界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立的,对生活无着的流浪或乞讨、遭受监护侵害、暂时无人监护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协助民政部门推进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关爱服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包括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和设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科(室)的救助管理站。服务过程中应坚持依法保护、利益最大、隐私保护原则。
二、明确了规范性引用文件加以支持
《服务规范》通过引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服务》(GB/T 28224)《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MZ/T 086)《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11)《儿童福利从业人员培训管理规范》(DB36/T 1341)《未成年人监护评估规范》(DB36/T 1635)《困境儿童监护风险干预指南》(DB36/T 1855)《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管理办法》(民发〔2014〕228号)等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服务、档案管理等相关标准作为支撑,保证术语、流程及标准的一致性。
三、明确了服务对象
《服务规范》要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重点关注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动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困境未成年人。其中,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界定为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满十六周岁农村户籍的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因家庭遇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未成年人,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未成年人,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未成年人。
四、明确了服务内容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将服务内容分为救助保护、关爱帮扶、基层力量培育三个方面。聚焦救助保护,分为发现受理、个案评估、个案服务、协助打击犯罪四个环节予以指引。聚焦关爱帮扶,从统筹规划、摸底排查、干预指导、信息建档、宣传教育与倡导五个方面予以规范。聚焦基层力量培育,将为基层提供政策支持和队伍能力建设作为两个关键点予以发力。《服务规范》对服务质量管理和档案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对上述服务内容进行跟踪和反馈,建立质量评价体系。
五、明确了服务保障
《服务规范》要求,从场所保障、人员保障、制度保障、服务支持四个方面对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运行加以规范。在场所保障方面,要求机构选址、规划布局、建筑标准应符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通过新建或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在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场所中设立。应规划接待区、行政办公区、未成年人生活区、多功能服务区、后勤保障区等不同区域,并按要求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同时,要求在醒目位置公示能够体现机构职能、与机构取得联系的相关信息。在人员保障方面,要求根据服务对象的数量和服务开展情况,合理配置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人员,对工作人员相应资质、从业查询制度、岗位培训等提出要求。在制度保障方面,要求建立健全机构管理制度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制度。在服务支持方面,要求构建分级联动体系、统筹各方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形成有效工作合力。(来源:江西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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