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作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22〕42号);2023年6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23〕10号),省民政厅等14部门印发了《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要求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出台本地实施意见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市民政局在认真领会中央和省系列文件精神、广泛开展调研、学习借鉴全国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了各县(市、区)、市直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并对文稿进行了修改。
11月17日,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领导小组(扩大)会议研究并原则通过了《实施意见》;12月7日,《实施意见》经过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完成了《实施意见》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并通过了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备案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分为总体要求、工作任务、强化保障和其他事项四大部分,提出了16条具体举措。
一是总体要求。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着眼于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
二是工作任务。围绕构建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运行能力、强化基本养老服务设施保障、强化基本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具体部署。
三是强化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促指导、落实政策保障、营造良好氛围等方面提出工作保障要求。
四是其他事项。确定《实施意见》施行时间,以及明确前后、上下文件不一致情况时的执行原则。
三、总体考虑
《实施意见》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是注重对标中央、省要求。认真贯彻中央、省文件精神,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全面落实国家、省清单明确服务项目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增加了2个服务项目,共30个项目,形成《赣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确定了清单的服务对象、内容及标准和牵头责任单位。
二是注重主动聚焦特殊群体。聚焦失能、高龄、经济困难等特殊老年群体,更加注重精准服务、主动响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建立动态识别、居家上门、探访关爱等机制,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三是注重提升设施供给水平。提升公办、普惠型、医养结合型等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在居家适老化改造、社区服务站点配建、设施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形成资源有效整合、服务全面覆盖、城乡均衡发展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格局。
四是注重强化服务保障能力。通过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发挥标准引领作用、积极落实扶持政策、营造良好氛围等保障措施,多层面推进基本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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