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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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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赣州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是人民政府为民排忧解难,扶贫济困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具体职责有20大项,120小项,主要分四个方面:一是保障民生方面,包括社会救助、减灾救灾、社会福利、促进慈善等工作,2016年残联体制改革后,将残疾人福利归入民政负责。二是发展民主方面,包括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等工作。三是服务国防方面,包括军人优待抚恤、退役士兵安置、烈士褒扬、拥军优属等工作。四是服务社会方面,包括社会组织登记管理、行政区划、地名管理、边界管理、婚姻殡葬、儿童收养、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等,20162月,国务院将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关爱保护工作职能赋予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工作对象人多面广,遍布所有的村庄和居委会,涉及到所有的家庭。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工作,并按照管辖权限进行执法监察;指导和监督各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评定和伤亡抚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指导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和双拥创建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做好全市城镇退役士兵、退役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城乡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五)承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工作;负责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农村灾民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承办市本级救灾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六)拟订全市减灾规划,承担全市性减灾宣传,开展减灾、救灾培训工作;承办市本级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组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光荣)院管理工作。

    (八)依法指导村(居)民自治;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社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和城市街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指导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并指导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并指导实施;指导三院建设;负责福利机构登记、评审和管理;负责市本级和上级下拨社会福利资金项目的评审,福利资金的管理使用监督;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指导福利企业生产;负责省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发挥实训、示范功能的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涉外养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彩公益金;指导全市社会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拟订全市婚姻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规章;指导婚姻、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办全市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工作;协调跨县(市、区)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十二)拟定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推进殡葬改革,健全科学文明的殡葬服务体系;管理中心城区殡仪事业,指导县(市)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全市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或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检查。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民政部门单位共8个,包括: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军供站、市慈善会办公室、市殡葬管理所、市救助管理站、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编制人数142人,其中:行政编制38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19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85人。实有人数114人,其中:在职人数114人,包括行政人员38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人员15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32人、部分补助事业人员29人;离休人员11人;退休人员126人;遗属6人。

  第二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7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赣州市民政部门收入预算总额为17046.0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长3.48%。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083.12万元,事业收入1907.46万元,上年结转(结余)13055.25万元。

  (二) 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民政局支出预算总额为17046.01万元。其中:部门支出2083.12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655.3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79.46%(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071.0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83.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0.54万元);项目支出427.79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0.54%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476.72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18.6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0.58万元,其他支出10390.02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1071.0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383.7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00.54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民政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7046.01万元,具体支出情况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477.2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18.21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0.58万元,其他支出10390.02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政府性基金800万元,其中:市精神病人福利院150万元,全市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建设经费150万元,全市农村社区试点建设项目补助经费210元,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经费40万元(其中:村老协建设20万元,重阳敬老及敬老宣传活动20万元),福彩公益行活动经费50万元(其中:慈善临时救助10万元,困难家庭子女助学25万元,公益行活动15万元),养老护理员培训经费10万元,社区减灾防灾补助经费20万元,社会救助以奖代补经费10万元,局属社会组织建设经费10万元(其中:社会组织孵化中心3万元,养老行业协会4万元,社工协会3万元),局属单位服务设施维修保护经费70万元(其中:救助站10万元,军休所10万元,烈士纪念馆40万元,军供站10万元),社会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经费50万元,示范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补助经费30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17年赣州市民政局本级及下属7个事业单位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655.33万元,较上年减少914.23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我局政府采购预算共安排343.12万元。其中,货物预算343.12万元。

  二、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7年民政局“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92.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2.12万元。

  1.因公出国(境)支出预算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7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60.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0.42万元),比上年减少4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5万元),比上年减少45.68万元。

  第三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2017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反映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部队供应-反映军供站(兵站)等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

  (十一)其他民政管理事物支出-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物、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三)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四)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计提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十五)其他优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十六)退役士兵安置-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专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十七)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十八)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十九)退役士兵管理教育-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专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二十)其他退役安置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儿童福利-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老年福利-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二十四)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反映中央预算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总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以及为抗御特大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二十五)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反映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二十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二十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反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二十八)临时救助支出-反映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二十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三十)其他城市生活救助-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三十一)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三十二)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三十三)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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