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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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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

目录

第一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赣州市民政局是主管全市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是人民政府为民排忧解难,扶贫济困的职能部门。民政工作内容纷繁复杂,有二十四个大项,110多个小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方面的工作,包括救灾救济、移民安置、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农村养老保险、社会福利等。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的工作,包括社区建设、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等工作。三是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方面的工作,包括优抚安置、拥军优属、烈士褒扬、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和管理、军供保障工作。四是管理专项社会事务方面的工作,包括民间组织管理、区划地名、婚姻登记、殡葬改革、孤儿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等工作。工作对象人多面广,遍布所有的村庄和居委会,涉及到所有的家庭。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三)组织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全市灾情的核查、统计、上报工作;负责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协调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开展经常性扶贫捐赠活动;负责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各种慈善组织开展扶贫济困工作。

(四)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配、管理和监督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五)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各类福利服务等级标准;对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并监督实施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稳步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

(六)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评定和伤亡抚恤,以及革命烈士褒扬工作;指导社会优待和为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指导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负责城乡社区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积极倡导文明、节俭的丧葬习俗。承办市、区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涉港澳台华侨收养儿童的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负责乡(镇)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负责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城市街道名称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组织设置和管理地名标志,推行、公布标准地名的使用;负责全市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收集整理和鉴定地名档案。

(十一)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年度检查工作,查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法活动;指导各县(市、区)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万安库区和上犹江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处理好两大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

(十三)指导农村养老保险、军供站和老龄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基本情况

民政部门单位共8个,包括:市民政局、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军供站、市慈善会办公室、市殡葬管理所、市救助管理站、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市革命烈士纪念馆。编制人数131人,其中:行政编制38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19人、全额补助事业编制93人。实有人数124人,其中:在职人数124人,包括行政人员30人、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人员19人、全部补助事业人员55人、部分补助事业人员20人;离休人员11人;退休人员126人;遗属6人。

第二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6年民政局收入预算总额为16472.3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3946.03万元。

(二) 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民政局支出预算总额为16472.32万元。其中:部门支出3946.03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2569.56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999.6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45.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424.76万元,项目支出13627.15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01.42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61.0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51万元,其他支出9454.33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福利支出2628.6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45.1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424.7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民政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6472.32万元,具体支出情况是: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801.42万元,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支出161.0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5.51万元,其他支出9454.33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政府性基金900万元,其中:市精神病人福利院建设经费300万元,全市社区建设项目补助经费180万元,全市老龄事业发展经费130万元,福彩公益行活动经费55万元,农村老年颐养之家建设经费80万元,贫困老年人长期护理补助45万元,社区减灾防灾补助经费20万元,社会救助以奖代补经费10万元,局属社会组织建设经费10万元,局属单位服务设施维修保护经费70万元。

(五)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我局政府采购预算共安排94.33万元。其中,货物预算94.33万元。

二、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民政局“三公”经费年初预算安排141.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1.8万元。

1.因公出国(境)支出预算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7万元)。

2.公务接待费64.4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64.42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0.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0.68万元)。

第三部分 赣州市民政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结转下年: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事业单位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教育支出

  职业教育-技校教育:反映工业、交通、劳动保障等部门举办的技工学校支出。

  职业教育-中专教育:反映各部门举办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支出。

  进修及培训-培训支出:反映部门安排的用于培训的支出。不包含教育部门的师资培训,党校、行政学院等专业干部教育机构的支出,以及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培训支出。

 (十一)博物馆-反映文物系统及其他部门所属博物馆、纪念馆(室)的支出。

(十二)行政运行(民政管理事物)-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十三)机关服务(民政管理事物)-反映为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后勤服务的各类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的支出。其他事业单位的支出,凡单独设置了项级科目的,在单独设置的项级科目中反映。未单独设项级科目的,在“其他”项级科目中反映。

(十四)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反映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十五)部队供应-反映军供站(兵站)等用于保障军队运输和饮食供应的支出。

(十六)其他民政管理事物支出-反映民政部门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事物、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的支出。

 (十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十八)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九)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事业单位支出,对计提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以及全国重点军供站设施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支出。

  (二十)其他优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退役士兵安置-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专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二十二)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二十三)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二十四)退役士兵管理教育-反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专业士官待分配期间管理教育、医疗等支出。

  (二十五)其他退役安置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退役安置方面的支出。

  (二十六)儿童福利-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七)老年福利-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二十八)假肢矫形-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康复中心、假肢厂(站)的支出。

  (二十九)其他社会福利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福利方面的支出。

  (三十)中央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反映中央预算对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地区的地方政府在安排受灾群总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经费发生困难时给予的专项补助、,以及为抗御特大自然灾害而设立的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资金。

  (三十一)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反映地方预算安排的解决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困难的救济费和发生自然灾害时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支出,以及为抵御自然灾害而设立的地方救灾储备物资采购资金。

  (三十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反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三十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反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三十四)临时救助支出-反映用于城乡生活困难居民的临时救助支出。

  (三十五)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支出-反映用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支出和救助管理机构的运转支出。

  (三十六)其他城市生活救助-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三十七)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方面的支出。

  (三十八)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三十九)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四十)购房补贴: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四十一)用于社会福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反映用于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的彩票公益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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