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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出台《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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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记录评价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表现,实现不同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 近日,省科技厅印发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进一步压实了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我省科学技术活动的推荐或提名单位、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和省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构建了包含科研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在内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提出了按照指标评价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相结合的加减分方式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等级评价的方式,强化了将科研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的结果应用途径,明确了惩戒期内的惩戒措施,并要求根据评价结果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关于印发《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科发监字〔2022〕 32号
设区市科技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现将《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科技厅

2022年3月11日



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技部第19号令)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省内外申报、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上述科学技术活动的省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从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到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等各个环节中有关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上述有关信用行为信息包括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其所申报、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法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所申报、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合同金额)、参与方式等。基础信息通过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自动获取更新。

(二)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申报、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产生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要求省科技厅实施联合惩戒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违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处理的行为信息。

(三)守信激励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能够积极反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失信行为,或在申报、承担或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严格遵循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如期履行承诺义务和合同约定,所参与的科学技术活动经专家评定获得开创性成果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主要包括:(1)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2)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3)科研成果按正式合同在江西实现有效转化(制造业项目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农业类项目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成果所有人(个人排名前三);(4)提供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失信行为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且挽回财政科研资金达5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或自然人。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四条 本着谁使用、谁录入,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科研诚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采集:

(一)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从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上自动获取生成。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尚无相应记录的,由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评审专家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首次使用单位负责录入。

(二)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记录科研人员及科研单位在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申报、立项评审、组织实施、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咨询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使用单位,负责记录咨询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审、现场考察、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以上记录的信息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记录的单位或机构上传至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上传的信息由省科技事务中心受理后提交至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审核生成。

(三)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负责采集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披露的信用信息以及相关部门要求省科技厅实施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省科技厅建立科研诚信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时报送、不如实报送、拒不配合报送或故意隐瞒不报、不及时更新的单位或自然人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并对科学技术活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原则上,非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未如实报送或更新科研诚信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省科技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省科技厅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不得采信其作出的相关结论。

第六条 省科技厅依托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建设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由省科技事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对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与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省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直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等实现对接。

第三章  等级评价

第七条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负责构建包含科研失信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在内的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指标评价得分和经程序判定列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相结合的加减分方式,对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等级评价。

第八条 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初始分值为70分,等级分为A级(75分以上,信用优良)、B级(60-75分,信用一般)、C级(50-60分,信用较差)、D级(50分以下,严重失信)四个等级。A级纳入科研诚信红名单,D级纳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第九条 具备以下对科学技术活动造成轻微不良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一般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具体认定细则及扣分标准按照科研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一)未按相关规定要求签订任务合同书或委托协议,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科学技术活动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科学技术活动执行情况报告、考核验收或终止结题相关材料,故意拖延履行借款偿还义务未超过2年。

(二)故意隐瞒技术风险,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

(三)私自打听或违规泄露需保密的专家名单、专家意见、评审结论和立项安排等相关信息,受邀咨询评审专家擅自委托他人顶替参加咨询评审活动或代评,咨询评审期间擅自对外联系或进入其他咨询评审现场,以及其他影响、干扰咨询评审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四)咨询评审专家参与咨询评审活动未能体现客观公正和专业素养,在不掌握情况、不了解内容的意见或建议上署名签字或出具证明,发现重大问题或重大隐患不报告。

(五)科技计划项目承担或参与单位科研经费管理不规范,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或隐瞒、迁就本单位人员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整改问题不及时不到位,相关创新资质在有效期内因自身原因被撤销或终止。

(六)其他对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条 给科学技术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给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第九条所具行为及以下行为,记录为严重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信用等级直接判定为D级,纳入科研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

(一)采取串通、弄虚作假、贿赂或变相贿赂、利益交换、故意重复申报以及“打招呼”“走关系”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学技术活动申报、承担或参与资格。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或申报书,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申报书,伪造、虚构、篡改科研数据、研究结论,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科技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科研成果造假。

(三)严重违反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等科研成果发表规范,未参加研究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贪污科研经费且数额较大,或逾期一年及以上拒不归还应收回财政科研经费,或未经批准逾期2年及以上不履行或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学技术活动,擅自超权限调整或降低科学技术活动主要目标任务或约定要求,未经批准人才计划人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以实施周期外成果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未提交项目验收或终止申请,未完成项目结题验收或终止程序。

(七)明知工作对象与本人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需回避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与相关单位或人员串通,违反保密规定获取或泄露非公开的技术、商业等信息和材料,或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科学技术成果为本人或本单位及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索取或收受利益相关方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或施加倾向性意见,严重影响或干预咨询评审、考核评估、监督检查、结题验收结果,出具虚假或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数据、材料、证明及结论,未经许可擅自更改他人评议意见,捏造事实恶意举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九)拒不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或在上述工作中推诿阻挠、隐瞒包庇、销毁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泄露相关信息,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违反科技伦理规范,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因严重科研或学术不端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十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查处且正式通告并给予处罚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十三)其他对科学技术活动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对财政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严重违规失信行为。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认定的单位或部门应当向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实时推送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对推送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信息采集、认定的单位或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写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线索,信息采集、认定的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程序核查并作出处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等级为C级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评价得分为55至60分的,惩戒期为1年;得分为50至55分的,惩戒期为2年,惩戒期自科研诚信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

科研诚信等级为D级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至5年的惩戒期,有1项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为3年;有2项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为4年;有3项或3项以上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为5年,性质极为恶劣、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极大、给我省科技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可实施终身禁入,惩戒期自科研诚信等级评定之日起计算。

惩戒期已满但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期限未满,惩戒期延长至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期满。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分属两种不同身份的,按其所属身份分别实行科研诚信等级评价。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活动推荐提名单位把关审核或日常监管不严,所推荐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单位或自然人在审核前存在严重违规失信行为,或在科学技术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与之相关的严重违规失信行为,经核查属实并报经省科技厅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同意后,在第二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和财政资金分配等科技资源配置上予以不低于10%的比例调减。

第十四条处于惩戒期内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对整改情况作出有效性书面承诺并提出缩短惩戒期申请,经省科技厅科技监督处核实整改确有实效,报省科技厅分管厅领导同意后可适当缩短其惩戒期限,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违反承诺且在惩戒期内再次发生科研违规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将惩戒期延长1年或以上。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将科研诚信等级评定情况,作为形式审查、项目立项、咨询评审、科技管理服务等科技活动决策的参考依据,对具有良好信用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A级),依法依规采取激励措施,在申请、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以及资源配置、成果奖励、荣誉称号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鼓励在科研合作、技术交易、人才引进等活动中,将科研诚信等级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依据科研诚信等级情况,省科技厅在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科研诚信等级为B级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对其实施工作提醒;科研诚信等级为C级、D级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惩戒期内限制申请、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惩戒期内其科研诚信评价得分自动清零,且守信激励信息加分不计入下一积分周期。惩戒期满后,科研诚信评价得分恢复为初始分值70分,并进入下一积分周期,对其再次申请、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实施重点审查、重点监督。

第十七条 科研诚信等级为C级、D级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惩戒期内给予以下惩戒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二)限制申报、承担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三)终止或撤销财政资金支持的在研科学技术活动,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研经费及结余经费。

(四)取消通过严重违规失信行为获得的奖励、称号、资格等,收回奖金。

(五)按程序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科研诚信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或惩戒期已过且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可依程序申请修复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行为不得修复:

(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二)距离上一次修复时间不满1年。

(三)5年内发生两次修复行为。

(四)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五)依法依规认定不能实施修复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赣科办字〔2020〕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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