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研诚信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推进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分级分类管理。市科技局起草了《赣州市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15日前采取电话、信件或者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陈 樑,0797—8991580
联系地址:赣州市政中心南楼614,邮编:341000(信件请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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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赣州市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赣州市科技局
2023年12月1日
附件
赣州市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江西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办法》《江西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包括市内外申报、承担或参与市科技局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等自然人,以及申报、承担或参与上述科学技术活动的市内外科学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管理的科研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从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到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等各个环节中有关信用行为信息的采集、评价和应用。上述有关信用行为信息包括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
(一)基础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及其所申报、承担或参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法人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所申报、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合同金额)、参与方式等。基础信息通过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自动获取更新。
(二)失信行为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在申报、承担或参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产生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其他相关部门要求市科技局实施联合惩戒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以及违法违规违纪受到有关部门惩戒处理的行为信息。
(三)守信激励信息。是指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能够积极反映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失信行为,或在申报、承担或参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中,严格遵循科研行为准则和科研道德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如期履行承诺义务和合同约定,所参与的科学技术活动经专家评定获得开创性成果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的信息,主要包括:
1.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授予(给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获得者(个人排名前三);
2.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给予)的有关科技活动的表彰获得者;
3.社会力量设立的全国性科学技术奖信息;
4.提供科学技术活动违规失信行为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且挽回科研资金达2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相关责任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学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据此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的教育、惩戒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本着谁使用、谁录入,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科研诚信信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采集:
(一)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基础信息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自动获取生成。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尚无相应记录的,由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咨询评审专家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首次使用单位负责录入。
(二)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负责记录科研人员及科研单位在科学技术活动申请申报、立项评审、组织实施、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负责记录咨询评审专家、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在咨询评审、现场考察、结题验收、评估评价、监督检查等活动中的履职情况。以上记录的信息在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记录的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报送科研诚信信息至市科技局办公室汇总。
(三)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采集省科技厅披露的信用信息以及相关部门要求市科技局实施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
(四)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负责记录市属高校、市属卫生医疗机构、有关企业及其科研人员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的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和守信激励信息,及时共享至市科技局汇总,并配合市科技局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条 市科技局建立科研诚信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时报送、不如实报送、拒不配合报送或故意隐瞒不报、不及时更新的单位或自然人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并对科学技术活动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原则上,非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未如实报送或更新科研诚信信息的单位和自然人,市科技局业务主管科室或受委托的专业机构不得接受其参与市科技局归口管理的科学技术活动,不得采信其作出的相关结论。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七条 市科技局主管科室依职责对科技责任主体申报、实施和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信用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市科技局办公室定期对科技信用评价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并上报党组会议审定。科技信用评价分为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三类。
第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价等级定为守信:
1.遵守科技项目申报规定、申报内容真实有效等;
2.根据管理规定和承诺责任认真推进项目研究、开展中期检查、及时进行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
3.按照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提交财务情况报告等;
4.认真总结科技项目开展情况,按合同完成技术指标。
第九条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申报人、承担人等一般失信行为:
1.未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未按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或变更事项,未按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等)要求报送项目执行情况两次及以上。
2.项目无正当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无故未完成验收或拒绝验收。
(二)咨询评审评估专家一般失信行为
1.擅自委托他人顶替或代评,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或办法的行为。
2.在不掌握情况、不了解内容的意见或建议上署名签字或出具证明,并造成不良影响。
3.评审咨询意见明显有违认知或出现严重偏差3次及以上。
(三)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一般失信行为:
1.未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并造成不良影响。
2.发现本单位科研人员在科研领域的失信行为,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
3.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退回应退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一般失信行为
1.未认真履行科技服务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
2.发现本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存在违规违纪情况,未及时制止、处理和上报,并造成不良影响。
3.其他科技服务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并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申报人、承担人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活动的申报或承担资格。
2.抄袭或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利用无关成果充抵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中的主要考核指标,科技报告、项目成果造假,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损失。
3.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
4.违反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转移、挪用、贪污、套取、私分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5.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违反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7.对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出具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
8.对因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导致项目验收不通过或合同终止的。
(二)咨询评审评估专家严重失信行为:
1.弄虚作假骗取科技咨询、评审、评估、监督检查资格。
2.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3.利用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咨询评审评估意见。
(三)申报单位、承担单位等严重失信行为:
1.拒不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管理失职,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在科技活动中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并造成恶劣影响。
3.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私分、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套取财政科研经费。
5.超过规定期限6个月以上不退回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四)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严重失信行为:
1.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
2.违反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出具虚假结论,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3.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估工作,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4.其他违法、违反财经纪律、违反项目任务书(合同、协议书等)约定,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同一责任主体在一个自然年内产生两次及以上第九条所列的一般失信行为,界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受理举报、核查事实、日常监管等工作,建立跨部门联合调查机制,组织开展对科研诚信重大案件联合调查。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要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机构和监察审计机构等调查处理职责分工,确定调查程序、处理规则、处理措施等,积极主动、公正公平开展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和隶属关系,加强指导和督促。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负责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的调查与惩处。
第十三条 建立科研诚信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公布机制,在受理举报、发现问题线索、上级或其他部门通报等情况下,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举报应当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有明确的违规事实、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应当予以处理。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调查原则,对引发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科研诚信案件,科研活动管理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成联合调查组,采取诚信调查和学术鉴定相结合的方法,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开展调查。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以及询问证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也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独立调查或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写明违背科研诚信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事实认定和处理决定应履行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依法依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科研活动实施单位、第三方科研服务机构、科研人员等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完整有效的实施科研活动的相关记录,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记录的,要从重处理;对举报不实、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澄清、消除影响。
第十六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并在两年内停止申报各类计划;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纪依规给予党纪处分。涉嫌存在诈骗、贪污科研经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对包庇、纵容甚至骗取各类财政资助项目或奖励的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要给予约谈主要负责人、停拨或核减经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科研诚信终身追究制度,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或负面影响的,由科研活动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作出。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后果或负面影响的行为,由科研活动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在科研领域严重失信的,将处理结果提请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主管部门,按程序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规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 推动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责任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科研活动管理机构按本办法对失信责任主体进行记录与处理的,对相关处理结果互认。积极推动将科研诚信状况与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院士增选、人才基地评审等挂钩。在公共采购、评先创优、资质等级评定、纳税信用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保障相关责任主体申诉权等合法权利,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调查处理责任单位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决定受理的,应另行组织调查组重新展开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不予复核的原因。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向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实时推送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对推送的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存在异议的,可提出异议申请,并写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线索,市科技局应当按程序核查并作出处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规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对科研失信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将其列入市科研失信人员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一)对科研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的,作如下处理:
1.约谈。
2.警示或预警。
3.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4.责令限期整改。
5.在企业完成整改之前,不予受理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提交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不推荐申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等。
(二)对科研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作如下处理:
1.撤销其获得的正在评审或执行中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部门授予的称号、荣誉等。
2.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3.5年内取消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技术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其他科技专项资格。5年内取消其科技评估评审咨询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参与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相关工作的资格。
4.对科研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市科技局将其列入市科研诚信黑名单,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 科研诚信信息实施动态管理,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或惩戒期已过且科研违规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科研诚信责任主体可依程序申请修复科研违规失信行为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具有以下行为不得修复:
(一)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二)距离上一次修复时间不满1年。
(三)5年内发生两次修复行为。
(四)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五)依法依规认定不能实施修复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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