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指的是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垃圾、渣土、餐厨废弃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理三个环节所发生的费用。
二、生活垃圾代运费(俗称“卫生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区别?
生活垃圾代运费与生活垃圾处理费产生的环节不一样,现行收取居民、商铺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代运费主要是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环节产生的,而计划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除了收集、清运环节发生的费用,还包括终端处理环节发生的费用。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将不再收取生活代运费(卫生费),实行一费制。
三、为什么要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一)国家、省、市政策的要求
1.《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规定:“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指出:“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
(二)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1、通过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力求达到垃圾减量的目的,有利于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促进垃圾处理产业的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2、有利于增强市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感,提高环保意识,改善城市环境。
(三)城市发展的客观需要
据统计,2017年我市中心城区产生生活垃圾60余万吨。随着“五区一体化”发展的迅速推进,日后产生的生活垃圾将逐年增加。赣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于2018年5月投入试运行,日处理生活垃圾约1100吨。据初步统计和估算,每年用于垃圾焚烧终端处理的费用达3900余万元,尚不包括收集、清运环节的成本费用。当前,中心城区居民家庭和单位每年缴纳的卫生费不足1300万元,与政府用于垃圾处理投入的资金相差甚远,没有真正体现“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不利于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垃圾处理产业。为此,我市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将加快垃圾处理产业化,有效避免“垃圾围城”困境,是大势所趋。
四、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标准是什么?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制定统一征收标准,分居民类和非居民类,居民类实行定额征收,非居民类实行计量征收。
(一)居民类
(1)物业管理类居民生活垃圾由物业公司承担清扫、保洁和收集,按每户每月2元的标准征收。
(2)无物业管理类居民生活垃圾由城市管理部门承担清扫、保洁和收集,按每户每月3元的标准征收。
(二)非居民类
(1)自来水用户按实际抄表数每吨水0.2元的标准征收。
(2)非自来水用户、工业企业、以自来水为生产原料的用户、集贸市场按下列标准征收:一是由城市管理部门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理场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90元的标准征收。二是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终端处理场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45元的标准征收。三是单位(个人)自行收集垃圾并运输到垃圾中转站的,按实际垃圾量每吨60元的标准征收。
五、哪些人需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在赣州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南康区、赣县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实行了城市化管理范围内(具体范围由各区根据事权自主确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政府、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六、有哪些减免政策?
1、持民政部门有效证明的城市困难家庭(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对象家庭和支出型低收入贫困家庭)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公办福利事业单位的敬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站,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他公办福利事业单位(老年活动中心等)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残疾人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居民家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减半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符合上述条款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凭有效文件资料,报城市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减免手续。
七、工业企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为减轻工业企业负担,工业企业可自主选择按用水量由供水企业收取水费时合并收取或按实际垃圾量由城市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计量征收。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为什么通过与水费合并收取?
1、国家政策的要求:2003年省政府《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为了确保污水、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使用,减少收费成本,应积极采取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和代缴的方式。《省发改委 省住建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规定:“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的方式”。
2、国内许多城市已经采取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的做法,省会南昌也是如此。据了解,该收费方式与原上门收取卫生费的方式相比,有“收缴率高、征收成本低、缴费方便”的优点,简便、有效、易操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推行十分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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