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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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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管理,规范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指导企业科学高效盘活利用国有资产,我委组织对出资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参考广州、深圳等地区的相关政策文件,草拟了《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印发通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建议,实地走访有关企业征求部分干部职工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27条(具体见以下征求意见汇总表),其中13条予以采纳(含基本采纳和部分采纳),14条未予以采纳。


《赣州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单位

修改意见

修改理由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市行政审批局

第五条第(二)款“除本指导意见明确可以不公开招租的情形外,企业资产租赁必须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原则上统一纳入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修改为“除本指导意见明确可以不公开招租及特别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企业资产租赁统一纳入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

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的通知》(赣发改公管[2020]1099号)第一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法律法规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而未进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市属国企租赁属于《目录》内“产权类”项目,纳入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符合政策规定。

采纳

2

市行政审批局

第四(二)条修改为:企业拟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年;若承租方对资产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的,经企业充分论证报集团公司决策,租赁期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年。

不采纳。
承租方对资产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租期超过12年的,集团可以授权下属企业决策。

3

市行政审批局

第五(五)24)条修改为:资产租赁价值较低(评估的单月租金低于1000元(含1000元))或租赁期低于3个月(含3个月)的资产租赁。严禁企业以连续短租方式规避公开招租,严禁企业故意分割资产以降低单项资产租赁价值。

基本采纳

4

市行政审批局

建议新增:为提高资产租赁成交率,经公开招租三次流拍后,经企业申请,可将交易信息在省交易平台长期挂网公示,滚动展示,方便潜在意向人随时竞价(摘牌)随时成交。注:该“资产租赁类竞价专区”目前还没开通,待开通后按此规定执行。

部分采纳。
长期挂网公示功能还未开通,表述不宜太具体。拟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经公开招租两次以上(含两次)流拍的,经企业审议决定,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可按不低于原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或向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通过延长挂网时间或长期展示等多种方式提高租赁效率。

5

市行政审批局

第五(三)条企业资产的租赁底价,应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如果评估机构评估结果明显不合理的,产权单位可直接邀请中介服务超市内其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222号)第三条规定“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具体限额标准参照当年度《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若贵单位要求相关企业通过超市选取,需遵循相关办法规定按程序选取,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若需直接邀请,可参考超市内机构名录在系统外直接委托。

基本采纳

6

市财政局

第四(二)、(三)条建议参照《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先进地区做法,将审批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单次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二是确需超过5年的,经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同意,最长不得超过12年;三是确需超过12年的,报市政府研究同意,且最长不得超过20年。

部分采纳。1.市场租赁中,一般3年为一个租期,6年为2个租期,建议采用6年。2.有企业资产租赁为市场经营行为,对超过6年,不超过12年的,建议由企业决策,有利于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更加符合“管资本”的国资监管精神。
3.需超过12年的,报市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可能因此产生重大影响的,由市国资监管部门转呈市政府同意。

7

市财政局

建议增加“合同管理”和“租赁收入管理”内容。其中租赁收入管理建议增加“租赁收入中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专项债券对应的专项收入的,应按规定及时缴入财政专户(或缴库)。”的表述。

部分采纳。1.拟增加合同管理的部分表述。2.拟不增加租赁收入管理内容,《指导意见》主要针对企业对外租赁行为,对于收入的分配、上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具体要求执行,不宜单列。

8

市财政局

对第六点“监督检查”建议增加:一是市国资监管部门将国有资产租赁纳入国有资产经营监管平台,跟踪监管资产出租行为。二是增加监督检查内容“市属国有企业严禁私自出租资产,严禁私设“小金库”截留资产出租收入、坐支资产出租收入或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长期拖欠租金的承租人,要通过法律手段追讨租金,并限期收回租赁资产。加强对承租人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加强对闲置资产处置,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基本采纳。相关内容拟完善到文件。

9

市纪委市监委

第七(二)条修改为:同时,市属国企应加强对资产租赁行为的企务信息公开,并建立对本企业资产租赁不规范行为的举报方式,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并及时受理,核实举报内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采纳

10

市纪委市监委

第七(二)条中删除“企业纪检”

租赁工作责任主体在企业,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

采纳

11

市民政局

可以不公开招租的情形:(2)经民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养老机构修改为“经民政部门核准同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

经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即是已准备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已确定场所、人员和添置相关设施设备等,不存在租赁场所问题。将条件设定为经民政部门核准同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能需要租赁国有资产场所用于开展养老服务。

采纳

12

市审计局

建议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租赁行为,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根据《赣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上述资产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采纳

13

市审计局

第五(四)条修改为: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经市国资委备案、批准后,按企务公开要求公示,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确定租赁价格。无报名者或者经公开招租2次以上(含两次)流拍的,经市属国企审议决定,可按不低于原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仍无报名者或流拍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由市属国企按“三重一大”集体决策重新公开招租。已出租的国有资产项目合同即将到期,且拟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应在出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向市属国企提出续租申请并参加公开招租,同等条件优先承租。

根据国家、省市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明确国有资产有偿出租的,应当按照权限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易。

不采纳。
1.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不同,日常经营行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常规性资产租赁行为不适合由监管部门批准。
2.无报名者也是流拍的情形。
3.《指导意见》主要针对市属国企,对承租人的规定应当依照企业与其合同约定,不适合由《指导意见》规定,承租人的优先经营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租赁合同依法保障。

14

市发投集团

第四(二)条修改为:企业拟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按资产面积划分租期,资产面积不超过500的资产,租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资产面积大于500,不超过1000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资产面积大于1000,不超过2000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资产面积超过2000的,若承租方对资产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的,租期需超过12年的,经企业充分论证规范决策,租赁期方可适当延长。

在资产租赁过程中,小面积资产租赁门槛较低,但租户变化更加频繁,租期普遍较短;而资产面积较大、租赁单独越大,也更加需要稳定、长期的租约。

不采纳。
1.企业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制定企业内部制度,可在内部制度中根据面积设定租期,但不得与《指导意见》冲突。
2.《指导意见》已将企业自主决策的租期年限设定在12年,已给予了较大自主权。超过12年的不宜企业自主决策。

15

市发投集团

第五(四)条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按公开招租流程直接确定承租人及租赁价格,经公开招租2次以上(含两次)流拍的,经市属国企审议决定,可按不低于原租赁底价的90%价格直接协议租赁。

为有效盘活空置资产,不断提升资产出租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不采纳。
协议租赁既有潜在客户,有潜在客户的情况下,应当引导潜在客户进场竞租。

16

市发投集团

第五(五)22)条修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子公司、合资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

在资产租赁过程中,承租方还涉及央企及其下属企业、其他地区国有企业

不采纳。
1.现行市场经济环境下,国有企业下属各级子公司认定存在一定困难。
2.基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考虑,资产租赁不宜对国有、民营企业区别对待。

17

市发投集团

第五(五)24)条修改为资产租赁价值较低(评估的单宗资产租金不高于1000元)或租赁期低于6个月的资产租赁。严禁企业以连续短租方式规避公开招租,严禁企业故意分割资产以降低单项资产租赁价值。

在资产租赁过程中,租赁期低于3个月的情景较为罕见

不采纳。
3个月已涵盖大部分的短租行为。

18

市城投集团

第四(二)条修改为:企业拟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按资产面积划分租期,资产面积不超过500的资产,租期原则上不超过6年;资产面积大于500,不超过1000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资产面积大于1000,不超过2000的,租期原则上不超过12年;资产面积超过2000的,若承租方对资产升级改造需投入较大的,租期需超过12年的,经企业充分论证规范决策,租赁期方可适当延长。

不采纳。
1.企业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制定企业内部制度,可在内部制度中根据面积设定租期,但不得与《指导意见》冲突。
2.《指导意见》已将企业自主决策的租期年限设定在12年,已给予了较大自主权。超过12年的不宜企业自主决策。

19

市城投集团

第五(四)条修改为: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按企务公开要求公示后,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确定租赁价格。经公开招租2次以上(含两次)流拍的,经市属国企审议决定,可按不低于原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或直接协议租赁;仍流拍或闲置的,可由市属国企按程序自主决策重新公开招租。

不采纳。
协议租赁既有潜在客户,有潜在客户的情况下,应当引导潜在客户进场竞租。

20

市城投集团

第五(五)22)条修改为: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子公司、合资公司之间的资产租赁。

不采纳。
1.子公司与前述非并列关系,存在语病。
2.合资公司非国有控股不适宜非公开协议租赁。

21

市城投集团

可以不公开招租的情形增加:建筑面积小于200住宅类资产的租赁

不采纳。
围过大,且大面积住宅不适合非公开租赁。

22

市国投集团

第二(三)条建议修改为:政府对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停车位、公建配套等特殊资产租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融资租赁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采纳。
增加了“拆迁安置房”。

23

市国投集团

第四(三)条中建议删除“市属国企董事会决议文件

租赁事项不在董事会议事清单范围,建议在上报文件的资料中删除“市属国企董事会决议文件“。

基本采纳。
“市属国企董事会决议文件”修改为“市属国企决议文件”,超过12年的资产租赁,市属国企应当集体决策。

24

市国投集团

第五(四)条 建议修改为: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报名者,可按企务公开要求公示后,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确定租赁价格。经公开招租2次以上(含2次)流拍的,经企业审议决定,在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可按不低于招租底价的90%价格协议租赁。

1、租赁业务属于子公司经营事项,流拍后的相关程序可按各集团内部程序审议,如国投集团目前是由子公司按程序决定,因此建议“市属国有企业”修改为“企业”,事项审议决定的单位由市属国企业扩大至市属国有企业或下属企业,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
2、目前资产租赁按程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申请进场至挂网开标需20天左右才能完成整个流程,另外意向承租人须本人前往开发区办理CA锁且不允许委托办理,如多次流拍后,遇见意向承租人通常急需租赁资产,办理CA锁和等待挂网时间容易流失意向承租人,反复的进场交易增加了流程时间,同时意向承租人会多方考虑其他同类型资产,存在意向客户易流失风险,不利于资产快速租赁实现效益,因此,建议2次挂网流拍允许直接协议租赁。
3、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协议租赁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实施,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应重新评估并按新评估价确定招租底价后,公开挂网。

不采纳。
1.协议租赁既有潜在客户,有潜在客户的情况下,应当引导潜在客户进场竞租。
2.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反馈,CA锁将逐步取消,且将考虑开通“长期挂网功能”,将有利解决等待挂网问题。

25

市国投集团

可以不公开招租的情形建议增加:“涉及房地产销售集中运营的资产租赁”

因房地产开发形成的资产,在项目销售过程中为了实现销售目标,往往需通过灵活的运营手段来促进销售,可能会涉及通过租赁运营等途径来提升项目热度,达到一定的销售率。此类资产如果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可能不利于促销手段的灵活运用,缺乏房地产销售的市场化力度。所以建议该类资产在明确规范的项目销售方案的引导下实施运营,不列入公开招租的范围。

不采纳。
这种情形较少,且过于具体不适合单列。

26

市国投集团

第五(五)24)条建议修改为:资产租赁价值较低(评估的单月租金低于1000元)或租赁期低于6个月的资产租赁。严禁企业以连续短租方式规避公开招租,严禁企业故意分割资产以降低单项资产租赁价值。

为利于盘活零散闲置资产,部分短期租赁客户,经营业态受季节影响,如脐橙代销代发、冬季短期羽绒服销售、小商品促销等业态的销售周期均为4-6个月,3个月租期偏短。

不采纳。
3个月已涵盖大部分的短租行为。

27

市国投集团

第七(一)条建议修改为:市属国有企业在赣州市区域外(含境外及市域内闲置1年以上资产)资产租赁,由企业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并可通过符合资质的全国性公共交易平台(如阿里资产交易平台、京东资产交易平台等)进行公开挂网交易,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资产招租宣传渠道受限。市域外资产分布零散、管理难度大、获客成本高。无法有效提高资产出租率,易造成市域外资产闲置。
2、市域外意向客户及再租客户,多次反馈,建议简化程序,降低往来成本。
3、多平台进场公开招租,特别是利用线上平台,有利于破解传统模式下国有资产交易受众面窄、知晓度低、资产溢价不高等诸多痛点难题,增加资产曝光率及获客渠道,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不采纳。
1.将市域内闲置1年以上资产列为赣州市区域外,不符合文件字面解释,不宜如此备注。
2.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明确,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通过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3.市域外资产租赁,可结合当地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租赁。

反馈无意见的单位: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委宣传部、市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交控集团、市旅投集团、市市政集团、赣州银行、赣州融资担保集团、赣州文化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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