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法律法规,强化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审核与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食品安全市场准入、食品安全标准等作出相关规定。同时,作为设区的市,赣州将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纳入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空间较小,特别是当前全国持续一体推进“放管服”改革,对新设许可等行政管理措施从严审查把关,设区的市立法一般不新设行政许可。
二、关于立法加大处罚和实施强制检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以及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如果我市要制定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拟对已有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就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按规定就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作出说明。
赣州市司法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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