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处字〔20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南昌圳贤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温圳镇利民路330号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参加了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赣州市妇幼保健院基因测序仪等设备(进口产品)项目(项目编号:GZ2019-G023-1)的采购活动。
在采购活动中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资信证明》投标情形;与江西瑞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基本存款结算账号及格式一致的情形。
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第三款“供应商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10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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