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处字〔20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久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南桥新村东四区67号4楼
你公司代理中共赣州市委党校图书管理系统(项目编号:JXJB2018-GZ-X001)、赣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洗涤服务(项目编号:JXJB2018-GZ-C003)、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江山里小区人防平战转换工程(项目编号:JXJB2018-GZ-DY001)采购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等问题。在代理赣州市第五人民医院保安服务(项目编号:JXJB2018-GZ-C002)采购活动存在: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等问题。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行为,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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