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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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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20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赣州永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长征大道丰德园小区2楼

你公司代理赣州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赣州市市直中学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及网上巡查系统维保服务(项目编号:GZYZ2018-GZ-C004-1)、赣州市林业局章江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管理站维护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ZYZ2018-GZ-C002)、赣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创业培训项目(项目编号:GZYZ2018-GZ-G002)采购活动中存在: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等问题。在代理赣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工程项目(项目编号:GZYZ2018-GZ-G006)的采购活动中存在:“工程项目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等问题。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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