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处字〔20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银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8号二楼
你公司代理赣州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项目编号:JXYX2018-GZ-C005)、赣州中学广播系统(项目编号:JXYX2018-GZ-C003)、赣州市人民医院无影灯等5项国产设备(项目编号:JXYX2018-GZ-G001)的采购活动中存在:采购文件存在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等不合理条款等问题。在代理赣州市水产研究所智慧渔业信息化系统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8-GZ-C004)采购活动中存在:采购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等问题。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以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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