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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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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19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江西呈优科技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26-26

你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参加了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GZ2018-X024品目三赣州农业学校教学笔记本电脑项目(项目编号:GZ2018-X024)的采购活动,经评委评定为中标供应商。制造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关于其笔记本电脑产品Thinkpad  L380-01的技术参数确认函》,明确标明了中标笔记本电脑Thinkpad  L380-01的参数为:“CPU :Intel 酷睿 i3-8130U(双核,主频2.2GHz),内存:4GB,硬盘:128 GB SSB固态硬盘,其他:其他为可选项”。但你公司投标时响应文件标明投标笔记本电脑Thinkpad  L380-01的参数为:“CPU :≥Intel 酷睿 i5-8250U,内存:≥8 GB DDR4-2400MHz(最大支持32GB内存),双内存槽位,硬盘:≥256 GB SSB固态硬盘”,与制造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参数明显不符(注:按制造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参数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要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147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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