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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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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19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南昌巧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李渡镇南溪路32号

   你公司于201966日参加了赣州兴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人民医院移动式X射线成像系统等4项医疗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ZXY2019-GZ-G005)的采购活动,经评委评定为该项目品目四的中标供应商。你公司参与投标的由珠海视新医用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子支气管镜型号ENF-20所投设备厂家生产设备所需的零部件无法供应,导致该设备已经暂时停止生产,且具体恢复生产日期尚无法确定,严重影响供货进度,已无法继续供货,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01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9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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