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财购处字〔2019〕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东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18号紫金大厦4号楼5层
在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赣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城区病媒生物防制服务及药品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DS2017-GZ-G003-2)的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由你公司编制并由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确认,但该项目招标文件存在设定倾向性、限制性条款条件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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