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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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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198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盈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衙前乡共大南路 158 号

你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参加了江西银兴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人民医院无影灯等5项国产设备项目

(项目编号:JXYX2018-GZ-G001-1 品目三)的采购活动,经评委评定为中标供应商。你公司由于该中标设备所需的几个进口精密零部件价格大幅度上调,导致购买价格也大幅度上调,放弃购买中标设备,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情形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3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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