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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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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192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广州长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址:广州市海珠区宝岗路松漱前38-39号

你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参加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赣州市肿瘤医院彩超维保项目(项目编号:JXTC2018-GZ-J025-1)的采购活动,经评委评定为中标供应商。

你公司因自身原因无法供货且拒签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条:“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没收你公司的投标保证金计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保证金上缴本级国库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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