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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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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处字〔2019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人:赣州益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汇福名苑B单元1004室

你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参加了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分支机构能力提升项目稀土检测设备项目编号:GZJD2017-GZ-G002-1.1)的采购活动,经评委评定为中标供应商。你公司投标时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表”明确投标产品手持式射线元素分析仪品牌为美国艾克、产地美国,但该设备实际产地为深圳,不属于进口产品,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不符。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96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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