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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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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江西省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二、部门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 江西省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江西省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部门收入总表
  三、部门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赣州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定,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2、拟订全市依法治理和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和指导全市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新闻和对外法制宣传。
  3、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工作。
  4、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工作,负责委托港、澳特别行政区律师办理公证事务,指导市公证员协会工作。
  5、管理、监督、指导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6、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管理、监督和指导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司法助理员工作,指导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工作。
  7、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8、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9、管理、监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工作。
  10、负责和指导全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工作,负责医患纠纷的专业调解仲裁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11、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12、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13、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赣州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㈠ 收入预算情况
  2016年赣州市司法局收入预算总额为1326.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04.18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60.62%;上年结余资金522.49万元,占收入预算总额的39.38%
  ㈡ 支出预算情况
  2016年赣州市司法局支出预算总额为1,326.67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1,150.47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6.72%,包括工资福利支出327.3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602.91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0.19万元;项目支出176.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3.28%,包括行政事业性项目支出176.2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公共安全支出1,066.32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80.38%;社会保障和就业186.9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14.09%;医疗卫生支出40.1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3.03%;住房保障支出33.2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5%
  ㈢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赣州市司法局财政拨款支出预算804.18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0.62%,具体为:公共安全支出543.83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67.63%;社会保障和就业186.94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23.25%;医疗卫生支出40.16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99%;住房保障支出33.25万元,占支出预算总额的4.13%
  (四) 政府性基金情况
 
  2016年赣州市司法局没有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支。 
  (五)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16年赣州市司法局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103.72万元,比上年下降,主要原因是主要是票据中心取消票据印刷性收费项目,减少印刷支出。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6年赣州市司法局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1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75万元、服务预算44万元。

二、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我局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三公经费预算同比减少5.56%,达到了逐年递减的要求。

第三部分 赣州市司法局2016年部门预算表

  八张表(详见附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一)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 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公共安全支出:指司法局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司法行政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 
  (二)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司法局用于未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开支。
  (三)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指司法局用于缴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支出。
  三、“三公”经费
 
  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司法局用于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 
  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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