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采纳情况
序号 |
部门 |
反馈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市财政局 |
建议将“第五条 工作流程”中的“市级重大工业项目也可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修改为“市本级重大工业项目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理由:区分市级、市本级,如果项目落户在县(市、区),仅仅因为该项目列入市级重大名单,不宜绕开县级政府申报,县级政府要承担诸如项目初审、配资等责任。如果是市本级纳税的项目,县级自然不会受理,自然是直接向管委会办公室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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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议将“第八条 投资及增信担保方式”第(六)点中的“在投放前,项目所在地县级财政按照审批条件落实配资款先期到位。”修改为“在投放前,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审批条件落实配资款先期到位。”理由:由县级政府落实配资款即可,具体渠道不框定县级财政落实配资款,市级执行中,县级层面可能会由相关国企落实配资款(目前已落地项目也存在县级国企配资的情况)。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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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议将第十一条第2点中的“对评分60分以上的就可以在已补贴基础上给予一定幅度的再补贴;对如期实现主营业务收入……上调系数1.2倍。上述两条贴补政策”删除。理由:引导资金要实现滚动运营,持续运营,如果一味过度贴息,政府出资(本金)维持不了几个项目。按照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表述了扶持效果超预期的,经管委会批准可按比例减少融资成本即可。另外,60分以上的标准也太低了。 |
否 |
此条款已在《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及《引导资金对龙头骨干企业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实施方案》明确,且运营过程中未出现风险问题,建议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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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第十五条第(三)部分第5点中的“风险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均由市、县各承担一半,计提后不再退回。”建议进一步研究。理由:如果某个县的项目最终引导资金退出了,没有发生任何风险,该项目计提的资金不退回是否有失公允,建议研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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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议将第十五条第(六)部分中的“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理由:第四条已明确市财政局为专家评审会成员,市财政局不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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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议将第十七条中的“项目企业可在法定赔付的基础上向国资工投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依法依规进行清算。”修改为“项目企业可在法定赔付的基础上向国资工投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由管委会办公室依法依规进行清算。”理由:清算涉及方方面面,建议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聘请第三方力量等进行清算。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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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见 |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国资委、市国投集团等单位反馈无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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