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依据
2014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等文件,明确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计征方式、征收标准等事项,并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在国家政策基础上的优化细化。
在申报缴纳上,明确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和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向项目所在地或生产建设活动发生地县(市、区)级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在征收标准上,明确了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处于建设期的矿产资源项目,按项目征占用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0.8元,不超过国家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将开采期的矿产资源类项目纳入征收范围,按照每季度开采量计征,每吨0.3元,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征收;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按照开采量或排放量计征,每立方米0.3元,按照国家规定最低标准征收。对我省暂没有的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不明确征收标准。
(二)按国家政策规定填补了我省征收范围的缺项。
《办法》就处于开采期的矿产资源项目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相关内容进行了明确,做到依法征收,应征尽征。
(三)其他
有关减免税规定平移了财政部等四部委现行规定。各级分成比例延用了《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后各级分配比例的通知》(赣财农〔2020〕39号)规定。
三、执行期限及其他事项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咨询服务机构:江西省财政厅
咨询服务联系人:李友辉
咨询服务电话:0791-87287947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