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府办发〔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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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消防供水,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政消火栓是指市政道路配建、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管理和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定期对辖区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情况进行普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城市供水部门。
发改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市政消火栓布局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要与道路建设、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排市政消火栓建设、维护保养经费、消防训练用水经费。
住建部门负责在新(改、扩)建市政道路时督促相关单位对市政消火栓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同步建设,并负责建成市政消火栓的验收工作。
城市供水部门负责既有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新建道路市政消火栓的安装,联合消防救援机构补充完善不足路段的市政消火栓增设,确保设施完好、齐备。
其他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 新建、迁建、拆除市政消火栓的经费纳入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市政消火栓补建和管理维护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维护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责任和义务。严禁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单位和个人设置栏杆等围护设施时,不得影响市政消火栓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建消火栓。
市政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无市政水源的除外。
第八条 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置消火栓,并征询消防救援机构的意见。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城市道路每隔120m设置1只消火栓,十字路口应当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m的道路两侧应当交叉错落设置。
(二)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m,距建筑外墙或外墙边缘一般不小于5m,消火栓100mm或150mm栓口应正对马路。
(三)城市交通隧道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m。
(四)有条件的逐步安装智能型市政消火栓。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一经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者迁移。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或者迁建、停用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一条 市政消火栓受到损坏、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使用的消火栓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园林、环卫等部门因工作需求需开启消火栓取水的,须定点取水并由城市供水部门计量收费。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每两个月对消火栓进行1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至少对市政消火栓开展1次全面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编号、建档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城市供水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二)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漏水或部件丢失、锈蚀、损毁,应当及时进行更换、配齐、修复;
(四)法律法规或者行业标准确定的其他市政消火栓维护要求。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埋压、圈占、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的,或者妨碍消火栓正常使用等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构成严重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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