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发〔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gzybjdybzk@126.com
2.联系电话:0797-8083770
3.通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赣州市人才集团大楼11楼1109办公室)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7日。
附件:《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
《关于转发<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基本医保待遇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赣医保发〔2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结合我市实际,对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大家一并抓好落实。
一、2021年1月1日以后(含2021年1月1日),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有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但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男30年、女25年,且在江西省内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可延续5年继续缴费或按规定一次性趸交,并办理在职转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
延续5年继续缴费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且其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
(2)如继续缴费到第5年时,其累计缴费年限仍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应一次性趸交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未按规定一次性趸交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余额后,办理终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手续。
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含省内、省外)住院的,每次住院均按照医疗机构级别设置起付线,分别为:一级100元、二级400元、三级600元。其中: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6周岁以内的儿童,一个自然年度内,第四次起免起付线。参保人员在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双向转诊的住院起付线合并计算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从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和费用补缴。原国有和大集体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照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赣州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趸交至规定年限,办理医保退休,自办理手续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的医保待遇。原国有和大集体困难企业下岗,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最多视同15年,女职工最多视同10年)。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