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市有关单位:
《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
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赣州市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7510”行动计划(2023—2026年)》,充分发挥我市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杠杆效应及助推牵引效应,实施以资招商、以资促投推动工业发展战略,吸引国内外优质资本、技术、人才向赣州市重点工业项目聚集,推动我市工业加快发展,实现工业倍增升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工业项目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是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专项资金,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我市“1+5+N”产业集群中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推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注入、市县两级联动、择优遴选项目、适当风险投入、滚动循环增效”的原则,主要采取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运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流程
第四条 管理机构
(一)赣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国投集团)为引导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国资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工投)作为引导资金的投融资执行主体,负责引导资金的投资运作和日常管理等具体事务,总经理由赣州国投集团总经理兼任。
(二)由赣州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引导资金的运营工作,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适时修订引导资金规则,及时评估、总结引导资金运营情况,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设立引导资金投资项目专家评审会,具体负责拟投项目的评审决策。专家评审会由市工信局召集,国资工投组织,国资工投负责人担任评审组组长,成员由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产业链链长办公室等熟悉经济产业、行业政策专家代表,国资工投业务代表,学校、院所或企业专家代表,财务管理或投融资专家,法律专家,合作金融机构代表组成。
第五条 工作流程
(一)市工信局负责确定项目申报重点领域,发布《引导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
(二)凡注册地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均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向所在县(市、区)及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工信部门申请,初审后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行文向市工信局申报,市本级重大工业项目直接向市工信局申报。
(三)市工信局对各地申报项目初审后向国资工投推荐项目。
(四)国资工投自行组织或外聘专家、委托专业机构对推荐项目开展尽职调查、风险论证和评审,提出调查、论证及评审意见。同时,将拟投资项目推荐至银行(社会资本方)、担保机构等合作单位,推动引导资金落地。
(五)债权投资项目经国资工投充分调查论证可行,并获得银行(社会资本方)审批通过后,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决策;股权投资项目,经国资工投充分调查论证可行后,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决策。
(六)评审通过项目形成专家评审会意见书,意见书报备市工信局,并提供给相关合作机构,由相关合作机构分别与项目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办理相关投放手续。
(七)通过减少政府出资本金或减轻地方国企担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等,进行融资置换、优化引导资金融资方案的项目,无需重复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仅由国资工投书面报备市工信局。
第三章 资金运作管理
第六条 资金规模及来源渠道
首期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出资10亿元,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县级政府)配套出资本金10亿元,同时以两级财政资金按不低于4倍杠杆撬动银行资金等社会资本设立,形成不低于100亿元资金规模。市财政将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及实际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整合相关资金增加投入,逐步放大比率和增大引导资金总规模。
第七条 债权投资项目准入及配投额度
(一)项目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具有攻坚性、引领性、带动性、战略性的重点领域,主要支持我市“1+5+N”产业集群、各县(市、区)首位产业中“高好低少”(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两新一高”(新材料、新能源、高技术)等新型工业化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项目。
(二)市重点招商引资、并购重组债权融资项目。
(三)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应当支持并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
(四)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新开工或在年内可开工,有明确的生产计划和良好的销售前景;项目承担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新建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存量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项目建成投产后预期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五)项目立项备案、环评、能评、“四证”等行政审批文件合法齐全(并购重组项目除外)。
(六)根据投资方式及企业实际自有资金出资情况确定引导资金债权支持比例,其中拿地新建项目(含政府代建厂房项目)和技改项目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0%,租赁厂房新建项目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0%,并购重组项目不超过并购交易总额的60%。同时企业实际自有资金投资比例不低于30%(30%中若有政府性股权投资,则等额核减)。
(七)原则上单个项目的引导资金支持额不超过15亿元。
第八条 股权投资准入及配投额度
(一)企业属赣州市“1+5+N”重点产业集群、各县(市、区)首位产业或符合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工业企业。
(二)重点招商引资、上市及拟上市重点企业增资扩股、并购重组等股权融资项目。
(三)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四)原则上市级投资额不超过县级投资额(即市、县投资比例不超过1:1)且市级投资存量老企业单户不超过3000万元,招商引资新项目单户企业不超过5000万元。
(五)股权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并购重组、补充流动资金、科技研发等,但不得用于赣州市域外的投资(返投用于赣州市域内项目除外)。
(六)股权投资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
第九条 投资及增信担保方式
(一)国资工投(市、县两级)资金与银行(社会)资金以债权、股权或股债结合等组合方式对项目企业进行投资。国资工投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购买企业发行的私募可转债、信托贷款、定期存款质押贷款、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银行(社会)资金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贷款、并购贷款、信托贷款、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基金、直接股权投资等。以上投资方式可组合可转换。
(二)国资工投(市级或市、县两级)资金可对上市及拟上市重点企业的股权融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直接股权投资、定向增发股票、已投引导资金债转股等,投资范围包括通过引导资金投资新建、技改项目和引导资金投放后债转股、增资扩股、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债转股项目可视情况重新设定投资期限。
(三)为有效控制资金风险,基于安全性和流动性并重的要求,按规定可以实施的理财行为限于国债、AAA级企业债、保本型理财产品或专项资金计划。不得从事与产业项目无关的委托贷款业务。
(四)其他可能的运作方式,包含但不限于对投资行为产生的利息贴补、绩效贴补和风险补偿。
(五)国资工投资金为按一定比例撬动的银行(社会)资金承担劣后责任,即银行(社会)资金可晚于国资工投资金(分批)投放,本息优先于国资工投资金收回,同等情况下资产优先用于银行(社会)资金抵押,国资工投可接受第二顺位抵押,如银行(社会)资金出现损失敞口,国资工投追偿收入可用于弥补银行(社会)资金损失敞口。承担劣后责任范围包括投资本金及收益,如国资工投资金以存单质押方式为银行(社会)资金提供质押的,质押金额为存单到期本息;以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出资的,承担劣后金额为委托贷款及其他投资本金和利息(收益)。
(六)已通过专家评审会的引导资金投资项目,在投放前,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审批条件落实配资款先期到位。
(七)对于国资工投投资资金和按一定比例撬动的银行(社会)债权方式投资资金,根据投资企业的情况可采取股权质押、商标及专利等无形资产质押、已有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及项目未来形成的动产抵(质)押、母公司或关联公司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方企业连带责任保证或资产抵押担保、专业担保机构(市融担、省信担等)担保、项目所在县(市、区)国企担保及反担保等方式,以上担保及反担保方式可组合可转换。
(八)投资期限
1.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企业需要引导资金延期退出,可提出申请,经合作银行(社会资本方)及担保方同意、国资工投评估,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可适当展期,展期期限不超过原期限的一半,且延长期限后总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8年;引导资金投放可更换银行(社会)资金进行置换以优化投融资要素,可变更合作机构,可变更融资品种(如项目贷款变更为流动资金贷款),可延长融资期限,但总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8年。
2.股权(基金)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直接股权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项目投资期限延长,经专家评审会评审通过后,可适当延长投资期限,延长后总期限原则上不超过8年。
3.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以合同或协议约定为依据。
第十条 项目投资退出
(一)债权类投资到期后按合同或协议收回;股权类投资在达到引导资金退出条件时,国资工投提出引导资金退出方案,按法定程序,完成引导资金退出,及时收回退出的引导资金。
(二)股权(基金)类投资按合同或协议退出收回;也可采取其他形式转让,其转让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三)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期满、投资项目企业破产、清算等引导资金需要退出的其他情况时,国资工投应提出引导资金退出方案,报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融资成本贴补
第十一条 引导资金融资成本(含利息、融资顾问费及担保费用等综合融资费用)视企业及项目资信和担保措施,由银行(社会资本方)及担保机构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债权投资项目贴息期(新建项目3年、技改项目和并购项目2年)内,对高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10%以上部分给予补贴且不超过2%/年。贴息范围为纳入引导资金的全部债权投资资金。企业每年年初向国资工投提出申报,国资工投在项目贴息期内实行一年一审核兑付,引导资金退出后最终利息承担标准由国资工投审核并报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兑付。
(一)新建项目贴息期为三年,原则上引导资金应于建设期一年半内发放完毕,即每笔引导资金贴息期最长为三年,每个项目引导资金的贴息期最晚至首笔引导资金发放后四年半止;技改项目和并购项目贴息期为二年,原则上引导资金应于建设期一年内发放完毕,即每笔引导资金贴息期最长为二年,每个项目引导资金的贴息期最晚至首笔引导资金发放后三年止。
(二)国资工投(市、县两级)投资本金及收益全部收回、国企(市、县两级)增信担保全部解除、贴息期已满即为引导资金全部退出。
(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10亿元以上、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达标的重特大项目,引导资金到期(含展期)退出后由国资工投对引导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最终考评,报请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核准同意后对贴息期利息(费用)继续在已贴补基础上给予一定幅度的再贴补,但每年累计(两次合计)上限不超过同期限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本办法修订前审批投放的项目按《引导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执行);对符合市委、市政府战略部署的重大项目利息贴补报请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审核兑付,以体现引导资金扶优扶强的宗旨。
第十三条 享受引导资金融资成本补贴的债权投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资工投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缓或停止拨付利息(费用)贴补资金,并报市工信局备案:
1.存在欠息、贷款逾期等违约行为的。
2.项目企业就引导资金审批投放承诺事项因主观原因恶意未兑现的。
3.自筹配套资金未足额到位,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发生重大变更,对项目建设进度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
4.抽逃项目投资资本金,转移或套取项目引导资金的。
5.未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资料,不配合国资工投及合作银行开展引导资金投后管理工作的。
6.提供虚假情况,骗取利息(费用)贴补资金的。
7.项目企业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事故、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等情况未报告的。
8.项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
9.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资金监管及考核
第十五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决策与投资分离的管理模式。
(一)市级财政出资计入国资工投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核算。
(二)国资工投收入核算范围包括:
1.国资工投(市、县两级出资)投资收益(含质押存单利息收入)剔除市、县本金对应贴息支出部分。
2.市、县出资存放银行形成的利息收入(质押存单利息收入除外)。
3.国资工投赔偿损失后的处置追回收入。
4.运营管理费收入:债权投资项目需计提运营管理费,2023年(含)起计提标准为0.4%/年,市、县(市、区)各承担一半,县(市、区)应于引导资金投放前按引导资金审批支持额度的1%(0.2%/年*5年,具体年限以实际审批为准)缴存至国资工投,市级承担管理费用从资本公积列支,县级承担管理费用从县级配资款列支。
5.其他可计入国资工投的资金收入。
(三)国资工投成本支出核算范围包括:
1.国资工投人员薪酬、差旅费、财务咨询费、法律咨询费、宣传费、专家评审费、“三公”经费等相关运营费用。
2.市级承担的利息(费用)贴补支出,其中贴息期内低于同期限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浮10%部分、非贴息期部分或市级投资收益不足以支付利息(费用)贴补部分,从资本公积中列支。
3.应返还县级出资本金对应投资收益剔除对应贴息支出的税后(扣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净收益部分。
4.市级出资本金对应投资收益的税金支出。
5.风险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计提:债权投资项目需计提风险准备金及担保赔偿准备金,均为一次性计提,由市、县(市、区)各承担一半,县级部分以有项目的县(市、区)为单位单独管理,实行差额提取。涉及国资工投(市、县两级)出资的项目,按国资工投新增投资金额的1%一次性计提风险准备金,认定为关注、风险级部分则分别按当季投资余额的10%、50%进行差额计提;涉及国投集团、国资工投担保的项目,按新增担保金额的1%一次性计提担保赔偿准备金,认定为关注、风险级部分则分别按当季担保余额的10%、50%进行差额计提。风险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在该县(市、区)全部项目安全退出后,县级部分予以一次性退回。
6.其他可计入国资工投的成本支出。
(四)当引导资金投资出现减值而无法全额收回时,按规定向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申请核定损失,核准后的损失金额按规定冲减核销风险准备金,准备金不足部分,依法确认相关坏账损失。
(五)引导资金核算
1.引导资金债权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于每个项目引导资金投放前根据引导资金审批情况据实将应承担的配套出资本金、贴息期内利息补贴、运营管理费、准备金等配资到位。引导资金股权投资项目所在县(市、区)于每个项目引导资金投放前根据引导资金审批情况据实将应承担的配套出资本金、通道费、基金管理费等配资到位。
2.国资工投计提的运营管理费、准备金和对项目贴息期及建成投产后最终核定标准给予企业的利息贴补等,市、县(市、区)两级各承担50%。
3.以项目或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清算。引导资金债权项目投资退出后,国资工投按“县配资款加上配资款本金部分所形成的投资或质押存款收益(引导资金投资市、县出资少于20%,则按定期存款利率计算),减去利息(费用)贴补、运营管理费、风险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县(市、区)级出资投资收益承担的税费与县(市、区)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以项目为单位返回给出资主体;风险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县(市、区)为单位清算,在该县(市、区)全部项目安全退出后,返回给出资主体。引导资金股权项目按照投资协议执行。
4.由国资工投对市财政及各地注入的引导资金,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统一归集、分户管理、单独核算。
(六)引导资金考核
市工信局每年应对引导资金的运行实施绩效管理考核并批准绩效奖励。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若引导资金绩效管理考核情况良好,国资工投则每年按年末在投资金(含滚动投资额)的0.02%计提用于员工绩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资金从市财政拨入的引导资金中计提。国资工投应将绩效考核奖励与管理费、投资款分开管理,管理费不足时,应向市工信局报告解决,不得坐支投资资金和投资收益。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国资工投代表市政府持有目标企业股权、债权,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出席股东、债权人或董事会会议,维护引导资金所对应的合法权益。
1.国资工投应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引导资金的整体运作情况进行定期跟踪、适时监控、分析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每年度向市工信局报告引导资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
2.国资工投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引导资金支持项目以及引导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工信局报告,对于不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故意漏报、瞒报重大事项,造成引导资金损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经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决策事项,按决策执行。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股权项目员工跟投机制。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设立与运作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按规定程序决策实施,履职尽责到位。
由于重大政策调整、不可抗力、企业经营风险等难以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预期目标未能实现、产生风险或投资损失的,按照《赣州市推进干事创业实行容错减责免责的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予以容错减责免责。项目企业可在法定赔付的基础上向国资工投提出申请,由市工业倍增升级行动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依法依规进行清算。对赣州国投集团因提供增信撬动的银行(社会)资金产生的损失,不追究赣州国投集团责任,不将此损失列入赣州国投集团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引导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引导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