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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鱼塘安全管理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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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将至,安全问题不可忽视。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小学生暑期鱼塘溺水死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认定鱼塘的经营者、管理者罗某未采取在鱼塘周围设置围栏、警示标语等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鱼塘的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提醒义务,存在过错,应在过错范围内对溺水死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引起舆论关注。

小学生在废弃的鱼塘中游泳溺亡,令人扼腕痛惜。而法院对小学生溺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的判决,厘清了小学生的监护人与鱼塘管理者的责任,尤其是指出了鱼塘管理者的管理过错和漏洞,给类似场所的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

诚然,废弃的鱼塘不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不能要求罗某承担法律规定的有关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严格安全责任,但罗某因行为过错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直接划定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归属和比例,涉及真金白银的责任成本,比普通的安全教育更易触及相关当事人的内心,也能产生更好的安全教育效果。

暑假期间,中小学生游野泳的事情时有发生,极易发生溺水事故。每年全国各地因游野泳导致溺亡甚至多人溺亡的事故并不鲜见,这固然与学生安全意识不足、监护人看管不到位等不无关联,但与坑塘、水库等场所的管理者存在安全管理漏洞,未采取设置围栏、警示语等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也有一定关系。为此,坑塘、水库等场所的管理者一定要增强风险意识,明确安全责任边界,全面认领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对溺水高发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积极采取设置围栏围挡、警示标志以及强化视频监控或人工巡查、及时劝阻野泳者、排水降深等安全管理措施,严防溺水事故。学校、家庭也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的暑期安全教育,尤其是父母等监护人要认真履行看护、管束、教育责任,督促、教导未成年人增强安全意识,守住安全底线,远离野泳,避免发生溺水事故。

每一起溺水事故背后都是鲜活的生命,与其事后再追责,不如事前就做好预防,把溺水事故的风险和损失降到最低,保护好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也能起到更好的安全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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