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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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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9日,我省发布《关于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衔接的实施方案》,加强农村低保与精准扶贫制度衔接,协同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贫困问题。“十三五”期间,我省将加强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年均增长14.4%,到2020年我省农村低保标准将高于同期全国扶贫标准40%。据悉,我省系全国首个出台衔接制度的省份。

    根据该方案,2016年至2020年,我省农村低保标准分别为3240元/年、3660元/年、4260元/年、4860元/年、5640元/年。同时,我省还将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标准,确保农村低保对象实际收入增幅略高于全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到2018年全省农村低保补助水平至少达到245元/月,2020年至少达到325元/月。

    县级民政部门将与扶贫部门联合开展农村低保对象与扶贫对象台账比对;对未纳入扶贫“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五保对象,符合标准的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实行应扶尽扶;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应保尽保”要求,主动发现并及时把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建档立卡”的“纯低保户”中无法改变生活状况的对象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低保分类施保的规定核准后,列为农村低保常补对象,民政部门逐年提升常补对象占低保对象的比例,原则上2018年达到15%至20%,2020年在此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达到20%至25%。

    我省将加强城乡低保统筹,逐步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十三五”期间,按照略高于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增长的幅度,逐年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到2020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逐步提高医疗救助筹资水平和救助比例,减轻贫困群众医疗支出负担,降低因病致贫风险,缓解因病致贫现象;重度贫困群众临时救助标准可以上浮一定比例,发挥特别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农村贫困群众抵御突发风险的能力,缓解农村因各种原因造成的返贫问题;引导慈善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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