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13年度赣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概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六个部分组成。以上报告均可在赣州政府网和赣州环保网站(查询)。
一、概述
2014年赣州市环保局严格按照《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赣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4〕63号)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圆满的完成工作要点提出的各项任务。
1、强化主动公开工作,着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为了让群众更好地知晓、理解相关政策和举措,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凡属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按政府信息公开格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2、把公开透明作为部门工作的基本制度,有序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推行窗口阳光作业,对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等事项,全部进驻区发展服务中心窗口,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托赣州环保网,向社会公布市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行政审批流程图,及时将受理机构、实施依据、审批条件、办结时限以及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渠道等信息一次性全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国家、省厅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公布取消、下放、转移等行政审批项目和承接上级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3、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深入推进重点领域环境信息公开。一是继续推进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发布环境质量监测信息。目前,我市5个PM2.5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日前已经建成投入运行。同时在赣州市环保网上环境质量发布专栏和赣州市环保局官方微博中,发布赣州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日报和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月报。二是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做到环评受理、审批和验收全过程公开。对全部建设项目实行“六公开”、“三公示”,即:公开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审批材料、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期限;环评文件受理前公示、审批中公示、审批后公示,全面接受群众监督,征求群众意见。三是推进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和污染减排信息公开。根据环保部有关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排污企业应采用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应公开发布辖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为此我局在赣州环保网开设了“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专栏,公开排污单位环境监管信息、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总量减排等相关信息。
截至目前为止,我局本年度共发布重点领域信息493条,其中:空气质量日报334条,水质月报3条,环境审批信息110条,减排信息12条。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2014年度,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各类政府信息143条。其中,政务动态125条,法规文件15条,发展规划1条,人事信息2条。目前,属主动公开的赣州市环境保护局政府信息,均可以在我局门户网站(http://www.gzhb.gov.cn)上实现快速查询。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2014年,本局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0条。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4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未收费。
五、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
2014年,本局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而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当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是信息公开内容涉及范围单一;二是信息更新的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今后,我局将更加深入地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署,积极总结以往经验,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信息公开工作各项规章制,拓展信息公开内容。结合本局业务工作特点,围绕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主动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加强重点领域信息解读,跟踪社会反映以及回应公众关切的情况,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意识和业务水平,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1、 继续强化专人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和要求,严格信息审核、信息发布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更加全面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保证公开信息的完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
2、 继续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加大对群众普遍关心、关注问题的公开力度,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拓宽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内容,及时、准确、规范地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同时,抓好政策解读,积极回应公众关切,适时正确引导舆论,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2014年度)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43 |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条 |
15 |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266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1 |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个 |
|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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