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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吊销331-439号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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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109户企业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360781210002229等

住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工业园龙岭东区等(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建林等109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102********2073等

联系电话:189****4883等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江西省瑞金市壬田镇青龙村军田坝37号等

接到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康市监(企)线移〔2023〕02号,反映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对未依法公示2019、2020年度年报的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103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共111户企业启动吊销和调查取证工作。

2023年9月25日,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具体名单见附件),对未依法公示2019、2020年年度年报的企业启动专项清理。

2023年9月22日,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核查的362户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址挂号邮寄《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收到退件154件;10月20日,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向收到退件的154户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址挂号邮寄《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收到退件115件,可作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证据材料。

2023年1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出具了《关于协助调查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112户企业连续6个月内是否正常缴税的回函》,证明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112户企业中有74户未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确认,有37户连续6个月内(2023年4月-2023年10月)未缴税,有1户是正常登记户。

2023年11月15日,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111户企业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说明》,可证明以上103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等111户企业未向登记机关登记歇业备案及注销登记且不涉及股权冻结和股权出质,属自行停业(详见附件),可证明上述111户企业未在注册地经营。

2023年11月16日,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符合立案吊销条件(2019-2020年度未依法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的103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等111户企业案件线索移交至我局。

2024年元月至2月底,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上述符合立案吊销条件(2019-2020年度未依法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的103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等111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以2024年3月5日将上述111户企业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移送到我局。

2024年4月3日和5月30日,区局再次对上述111户企业进行核实,赣州彭城忠德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6日办理注销登记,赣州恒福软体家具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13日-2024年6月27日办理公告期清算备案,建议从中剔除,故本案拟吊销109户企业。

综上,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现场实地核查、向核查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址挂号邮寄《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移交的111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以核实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反馈的回函、《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寄送函回执单等相结合的方式,上述101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等109户企业2019-2020年度未依法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税或从未进行税务登记,也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及注销登记,同时还出具了《情况说明》,确定了拟吊销的101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等109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述101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等109户企业未公示2019、2020年年度报告且不涉及股权冻结、股权出质的情形,经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的税务反馈复函证明,属于从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纳税的情形,并且经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告和向登记注册地址挂号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且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以上109户企业未办理歇业备案及注销登记的情况说明,结合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构成了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赣州市南康区2019、2020年度未年报企业及2023年

拟吊销企业明细表,证明企业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年报的事实;

3.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核查函》、《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寄送函回执单,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南康区税务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112户企业连续6个月内是否正常缴税的回函》1份,证明当事人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纳税的事实;

5.邮政所2023年9月22日和2023年10月20日2019.2020年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名单(邮政寄件退件)明细表2份,证明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寄挂号信的形式与当事人进行联系的事实;

6.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111户企业未办理歇业备案登记及注销登记的情况说明》,证明以上103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等111户企业未向登记机关登记歇业备案及注销登记,属自行停业的事实;

7.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及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111份,证明执法人员在注册地查无上述企业的事实;

8.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证明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向社会公告,对未依法公示2019、2020年年度年报的企业启动专项清理的事实。

9.2024年4月3日和5月30日,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上述111户企业进行核实,赣州彭城忠德贸易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6日办理注销登记,赣州恒福软体家具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5月13日-2024年6月27日办理公告期清算备案,建议从中剔除。证明本案吊销101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共109户企业的事实。

当事人不仅未按规定公示2019、2020年度报告,且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报税并查无下落,也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及注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之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6日,本局通过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送达了《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罚告〔2023〕吊销331-442号),将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对上述101户有限公司和8户独资企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名单见附件)。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3〕吊销331-439号

江西省永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等109户企业名单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4年5月3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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