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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赣州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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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24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4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案

2023年8月11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4家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分别作出罚款83万元、46万元、23万元、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反映4家驾校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执法人员立即对该情况进行调查。经查,上述4家驾校通过与其他经营者达成合作管理制度,并实施统一价格,进行利润再分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全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驾驶员培训收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实实在在的民生问题,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价格权益。本案的严厉查处,起到了“查处一批案件,解决一类问题,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02.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7月19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防水卷材)行为,作出罚款17.73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在于都县某项目有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防水卷材。同日,执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工地堆放有外包装为“卓宝?耐根穿刺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10㎡,深圳市卓宝科技有限公司”等内容标识的防水卷材,当事人使用涉案防水卷材12卷,未开封使用共计274卷。经查,当事人明知正品卓宝?防水卷材的内部均有筒芯,于2023年6月1日购进未有筒芯、外包装产品名为耐根穿刺弹性体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内部产品为贴必定BAC耐根穿刺自粘防水卷材。当事人购进上述防水卷材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也未索取进货发票或票据,上述防水卷材经深圳市卓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属于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及公司名称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无异议。经核算,涉案防水卷材货值金额为8.866万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做好防水项目,是房地产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假冒防水卷材不仅侵犯品牌公司知识产权,产品质量也远不及正品防水卷材,极易造成房屋、地下室渗水漏水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对分包公司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切实维护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居住安全。

03.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2023年9月1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相关调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遂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传播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同为房地产销售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破坏了其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该行为不但损害了对方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传递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正常的交易选择,构成商业诋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诋毁的表现形式也更加丰富,除传统的印制宣传册、召开发布会等方式在优劣势比较中对同类商品进行诋毁外,也包括在社交网络平台散布虚假、误导性信息进行商业诋毁。经营者对其他同业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恪守商业道德底线,不得随意发表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严厉监管商业诋毁行为是维护市场良性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上持续发力。

04.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7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标注了虚假生产日期的某品牌饮料1296瓶、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厂房内正使用酒精、清洗剂清除某品牌饮料成品原有生产日期,并喷印虚假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查验,当事人厂房内存放有大量被清洗了生产日期的某品牌饮料,遂予以立案。经查,当事人厂房内的某品牌饮料共有两批次,第一批次于2023年4月4日运抵,数量36000瓶,原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6日,经用酒精及清洗剂清除后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14日,该批次饮料已赠送完毕。第二批次于2023年4月27日运抵,数量144000瓶,原标注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27日,还未清洗完原有生产日期的饮料有810瓶;经用酒精及清洗剂清除后,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饮料有141894瓶,已被重新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9日的饮料有1296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方法欺骗消费者,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成功查办,是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食品药品领域“四个最严”要求,守牢守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具体执法实践。

05.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日用品店涉嫌经营假药及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涉嫌构成犯罪的章贡区某日用品店经营假药及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4月18日,根据反映章贡区某日用品店涉嫌经营假药及添加药品的食品的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森林分局,依法对该情况进行核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抽样检验结果、产品属性认定意见等,认定当事人经营的“棒老头、金枪不倒、黄金伟哥、虫草强肾王、肾白金(伟哥)、肾黄金、精品伟哥、一炮到天亮、蚁力神、持久猛男、黄金伟哥(原装进口)、早泄克星、藏根宝、悍将、藏秘肾宝片、虫草鹿鞭王、勃龙伟哥、枸橼酸西地那非片(方艾可)”等18个种类产品,其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宣称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依法认定为假药;经营的“黄金玛卡MACA、金伟哥、硬到底、老中医、牡蛎肾宝片、帝勃王、巨无霸、Red、黑马”等9个种类产品,经检测含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药品成分,属于添加药品的食品。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日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食品非法添加一直是“铁拳”行动的打击重点,不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协同作战,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06.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验结果出具不实检验报告案

2023年4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检验结果出具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行为。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1月7日出具了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NI2022-00078),但在当事人检验设备中并无检验原始记录3天、28天抗压强度数据。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是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依据,在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合格的、虚假的检验结果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事故的隐患,也将严重影响检验机构自身的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市场监管部门以机动车、生态环境、食品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为重点,强化监管执法协同,通过监督抽查、专项整治,全面推进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坚决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维护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07.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案

2023年7月19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作出罚没款5.14205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9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网络平台有3家店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提供餐饮外卖服务,遂予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4月4日至2023年5月31日期间,该网络平台内的3家店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共销售餐饮外卖食品382单,销售总额6176.04元,该网络平台提取订单销售总额的23%作为提供平台和服务的费用,违法所得总计1420.59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外卖”已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作为第三方外卖平台,理应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入驻商家资质情况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用餐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安全监管力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订餐消费环境。

08.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店销售无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15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器店销售无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具行为,作出罚没款0.3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转办函,反映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名为“优皇”牌(型号:JZY-58A,生产日期:2022年12月1日)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该家用燃气灶具生产商已于2022年5月14日注销该型号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352401769001),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认证证书、进货收据单和销售记录,遂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底购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12台,购进价每台158元,销售价每台200元。截至2023年7月18日,已销售8台,获销货款1600元,获违法所得336元,库存4台,货值金额共计2400元。该批次家用燃气灶具生产日期为2022年12月1日,经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该家用燃气灶具生产商广东优皇电气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5月14日注销该型号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21352401769001)。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为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国家规定燃气灶具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的行为,全力筑牢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防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9.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宴会楼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3年7月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经开区某宴会楼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32.6元、没收4瓶超过保质期的“会昌山多味鲜辣椒(盐水渍菜)”、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反食品浪费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厨房操作台区域放有3瓶超过保质期的“会昌山多味鲜辣椒(盐水渍菜)”、1瓶已开封且瓶身无标签标识的泡椒和1瓶超过保质期的“巨牛?顶好芝麻调味酱”,另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4桶超过保质期的“仙界山珍保鲜菜”。当事人厨房、仓库内均未见标示有“临期食品”、“处理食品”等字样的待处理区。经查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会昌山多味鲜辣椒(盐水渍菜)”加工菜肴25份,货值金额1462.6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保质期关乎食品的品质安全,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防范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食品违法行为,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10.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涉嫌构成犯罪的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6月1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处存有涉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的相关资料,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介绍其公司经营的普通产品具有治疗、保健等功效。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的氢氧机相关产品和普通预包装食品无相关功效,由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近年来,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重视,以组织活动,开设讲座等形式,对产品的功效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误导老年人进行不当消费,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大力开展民生执法,强化行刑衔接,保障了广大老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对相关行业起到了良好警示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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