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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赣州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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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21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CL潮流前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2023年4月23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服装店销售侵犯“CL潮流前线”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相关权利人的举报,反映石城县某服装店自2021年5月20日以来,在无“CL潮流前线”注册商标使用权及“CL潮流前线”品牌经营权的情况下,以“CL潮流前线”名义对外经营,该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加盟协议到期后依旧使用“CL潮流前线”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的查处,充分体现了尊重品牌价值、加大对侵权源头惩处力度的导向,有助于震慑和预防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氛围,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02.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薛某某以虚假内容欺骗的方式向老年人销售产品案

2023年3月9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薛某某以虚假内容欺骗的方式向老年人销售产品的行为,依法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匿名举报人多次电话举报,反映刘某某常年召集老年人聚集在某商行的阁楼上以讲座授课为名,反锁店门,以虚假内容欺骗的手段高价向老年人销售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以及无标签标识的食品等产品。2023年3月9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石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被举报地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有20多名老年人正在听课,当事人薛某某在现场授课并推广产品。经查,刘某某系当事人薛某某的雇员。当事人以虚假内容欺骗的方式向老年人授课,再以高价格向现场听课的老年人销售产品,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是以销售“养老产品”为名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该类案件主要表现为采取免费发放礼品、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会议营销、养生讲座等方式,诱骗老年人购买价格虚高的保健品、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市场监管部门提示老年人消费要冷静,绷紧防范意识这根弦,防止陷入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养老钱”。

03.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胶管店销售不合格管材案

2023年3月9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胶管店销售不合格管材的行为,作出罚没6084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西恒信检测集团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管材的尺寸、环刚度、冲击性能项目不符合GB/T19472.1-2019《埋地用聚乙烯(PE)结构壁管道系统第1部分:聚乙烯双壁波纹管材》标准的技术要求,为不合格产品,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管材共计52根,货值金额0.2912万元,违法所得0.02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建材产品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能,加强对建材质量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4.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锅炉且锅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过期案

2023年4月6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锅炉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使用的锅炉的检验有效期已于2021年7月2日到期,现场检查时,锅炉在正常使用中。当事人锅炉的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提示有效期至2022年12月16日,证件已过期。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寻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锅炉作为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验,杜绝安全隐患。企业作为使用单位,必须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检验,以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05.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林某某以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销售案

2023年3月16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林某某以不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冒充合格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销售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罚没193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6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的检测报告显示:林某某销售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经抽样检验,标志、使用说明书、结构一般要求、调压器接头组件项目不符合GB35844-2018标准要求,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该局对林某某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0个,进价12元/个,销售价38元/个,货值金额共计760元。截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销售16个,违法所得416元。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龙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一般用于液化气瓶,其目的是使得液化气减压气化成气体,防止压力过大把煤气管撑破。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会对群众生命安全造成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从严从重从速处理产品质量违法案件,严格要求经营户整改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6.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2月6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3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2022年度全市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检测有限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问题,遂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22年4月1日对挂车、半挂牵引车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测过程中,未进行对称高度测量,底盘部件检查时长为60秒,底盘动态检查时长为17秒。依据相关规定,底盘部件检验时间至少为100秒,底盘动态检验时间至少为60秒,当事人在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检验合格结论,并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2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汽车长期使用后,避免不了会出现故障,出了故障花钱、闹心不说还可能耽误事,如果能够在故障的萌芽阶段解决就会避免很多的麻烦。在汽车普及时代,通过此案件并在社会上进行相关知识的广泛宣传,使检测检验公司时刻绷紧检验检测安全标准的规定,从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07.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3年4月13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某幼儿园食堂未见食品工作人员合格身体健康证明、未见食品留样记录、未进行食品安全责任分工和员工培训(无会议培训记录)、未设公示栏相关证照未上墙公示、未提供采购食材的供货发票证明,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遂依法对其给予警告,并责令当事人改正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2023年3月7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是日常监管的重中之重,该校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意识薄弱,存在盲目侥幸心理,极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校园食品安全的监督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师生饮食安全。

08.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4月2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罚款623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摩托车行店内摆放的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外观与产品合格证中标识的外形图不相符,鞍座明显偏长。经实测,鞍座长度为50cm。经查,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从广东罗冲围配件市场采购相同型号的鞍座和靠背,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后对外销售。当事人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500mm,改变了原有的电动自行车车辆结构及尺寸,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因使用便捷而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一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对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拼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与公安、交通、工信等部门的协作,严厉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09.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安装案

2023年4月1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安装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商住楼1号正在安装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了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梯安装单位是深圳某电梯有限公司,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出示乘客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检查、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确认记录和电梯施工安装记录,该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安装电梯未填写施工的土建工程检查、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确认记录和电梯施工安装记录,未依照规定要求进行电梯安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施工的土建工程检查、电梯制造质量的确认记录和施工过程记录,是验证施工单位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重要的资料,它直接反映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是保证电梯设计性能要求和实物的一致性的重要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未按规定填写记录的违法行为,保障电梯使用安全。

10.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案

2023年4月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经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行为,作出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1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部分被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和轮胎,并在其办公场所现场发现《地磅过磅记录单》2本、《机动车注销证明书》12份,记录了收购报废机动车相关信息。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该局对该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回收行为涉及金额90190元。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应当按规定配齐专业的人员、场地和设施设备,并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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