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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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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21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责任公司哄抬布洛芬片价格案

2023年2月2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有限责任公司哄抬布洛芬片价格的行为,作出罚没72825.0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销售的布洛芬片,进货价格2.93元/瓶(规格:0.1g,100片/瓶),拆散零售价格为2.8元/片,进销差价率高达9456%,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布洛芬片价格,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9日和2022年12月14日分两次共采购布洛芬片(规格:0.1g,100片/瓶)100瓶。2022年12月21日至2022年12月28日期间,当事人共销售布洛芬片6234片(规格:0.1g,100片/瓶),货值金额17090.90元,进货成本907.55元,违法所得16183.35元。当事人利用拆散零售来大幅度提高布洛芬片的销售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将瓶装布洛芬片进行拆散零售来提高销售价格,牟取暴利,其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周边市场同类药品。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厉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疫情期间哄抬商品价格违法行为,履职尽责,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案

2023年3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有限公司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经营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行为,作出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发现部分被拆解的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和轮胎,并在其办公场所现场发现2本《地磅过磅记录单》,记录了收购报废机动车相关信息。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回收行为涉及金额226940元。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配齐专业的人员、场地和设施设备,依法取得资质认定书并按规定生产经营。若这些非法拆解下来的零配件拼装成车,一旦上路即成为流动的“马路杀手”,会构成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如果出现交通事故,原车主有可能被追责。擅自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的场所未经专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拆解场地普遍十分简陋,拆下来的报废机动车废油、废液和废渣处理也不规范,对土壤和水体也会造成污染,同时会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专项执法,打击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

三、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3月17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接市局转办的违法案件线索后,立即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发现当事人确有未按照国家标准GB38900的要求对机动车检验检测,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遂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对某重型半挂牵引车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报告(报告编号:3607352210120009,检验日期:2022.10.12)。执法人员在相应检测视频中发现:在底盘部件检查时,时长应按照GB38900要求达到60秒。然而视频中检验时间为09时36分7秒-09时36分20秒,未达到GB38900时长要求。同时,人工检验部分应进入地沟使用底盘间相仪、转角仪进行测量,但当事人公司检测人员未进行此项操作。当事人对某专项作业车出具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报告(报告编号:3607352210120017,检验日期:2022.10.21)。执法人员在相应在检测视频中发现:视频中安全性能检测、动态检验时间:15时15分50秒-15时16分21秒,底盘部件检查时间:15时22分14秒-15时22分57秒,以上两项均未达到GB38900相关项目检验时长要求。同时,检测人员在检测中应使用对称高度及转向盘自由转动量转向角度仪测量再出具相关检测数据,但当事人公司检测人员未进行此项操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反行为。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未按规范要求检验的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上路后在行驶中更是对自身和行人存在较大的道路安全隐患,这关系到人民生命安全。查处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有利于规范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提高检验检测机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检验检测违法经营行为,防范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四、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3年2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3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对某医院在用电梯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医院使用的三台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最后一次维护保养日期是2023年1月12日,半月维保间隔时间至检查当日已超过15日,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遂对该医院电梯的维保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与某医院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合同尚在有效期内。当事人对涉案的三台电梯最后一次维护保养日期是2023年1月12日,未按要求进行半月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乘客电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维保单位以及维保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未按要求对电梯维护保养等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了电梯安全运行,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

五、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中心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案

2023年2月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中心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某中心经营的“欢乐零食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告知消费者结算方式的情况下,将商品结算价格未精确到分,存在将分直接“四舍五入”的现象多收取消费者价款,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9月21日正式营业至案发,按照收银系统“四舍五入”方式多收消费者价款行为共计124笔,共计多收价款3.74元。当事人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消费者价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前,少数经营者常擅自利用“反向抹零”潜规则“与民争利”,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反向抹零”属于“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予以严厉打击。

六、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违反明码规定销售药品案

2023年2月27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药房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药品行为,作出罚没合计4779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3日,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该药房药品货架上发现处于待售状态的布洛芬缓释胶囊未明码标价,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复方氨酚烷胺片标价为15元/盒,规格12片/盒,实际销售价格为35元/盒;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标价为10元/盒,实际销售价格为15元/盒;连花清瘟胶囊标价为17元/盒,实际销售价格为20元/盒。当事人在疫情敏感时期,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药品,造成了一定的社会不良影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明码标价规定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龙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少数不法商家在疫情期间这一特殊时期,希望借“疫情发财”,用不明码标价或标价之外加收价款的手段哄抬商品价格,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持续从严从速查处。本案的查办,告诫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履行经营价格承诺,自觉做到守法诚信经营。

七、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10月8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2.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6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取得相关网店的经营权后,与7家公司签订承包运营合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初步核实后,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与7家公司签订承包运营合同,取得“某膳食营养旗舰店”等9个京东网络店铺的经营权后,为了推广销售其经营的商品,在上述9个京东网络店铺内共计13个销售链接的页面上,宣传其经营的“迈特维斯纳豆银杏地龙蛋白片”具有“20倍溶栓、血管清道夫、溶抑栓一步到位、预防复发”、“华佗国耀纳豆红曲地龙蛋白片”具有“降三高、一粒轻松疏通血管、血管清道夫、溶抑栓一步到位、软化血管、改善记忆、改善血循环”、“元化回春纳豆银杏地龙蛋白压片糖果”具有“降三高、血管清道夫、溶抑栓一步到位”、“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中老年高钙蛋白质粉+南京同仁堂绿金家园氨基酸蛋白质粉”具有“疏松补钙腰腿疼、提高免疫”、“南京同仁堂福记坊氨基酸葡萄糖钙骨素片”具有“强韧关节、健肌修复”、“金源鱼油软胶囊+金源纽倍乐牌蜂胶软胶囊+金源氨糖氨糖硫酸软骨素钙胶囊”具有“减血糖”的性能、功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6类商品具有上述宣传的性能、功能的相关证明资料。经该局核实,上述6类商品不具有当事人所宣传的性能、功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前,一些食品销售公司为了增加自身的知名度,积极扩宽市场销售渠道,盲目夸大普通食品宣传疗效和保健功效。根据国家对食品安全有关规定,企业不得对普通食品宣传疗效和保健功效。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理此案,传递将依法严厉整治虚假宣传的市场乱象和打击普通食品非法宣传疾病治疗或者保健功效、保健食品夸大保健功效等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的强烈信号,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和满意度。

八、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店涉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3月6日,对某厨具店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锈钢燃气连接管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928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通知单,反映某厨具店所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锈钢燃气连接管为不合格产品。石城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份从南昌洪城大市场以20元/个的价格购进8个“海之蓝”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3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于2021年1月份从南昌洪城大市场以15元/根的价格购进4根“禾沁园”不锈钢燃气连接管,以22元/根的价格进行销售。上述“海之蓝”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及“禾沁园”不锈钢燃气连接管经山东三方联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为不合格产品,两种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合计328元,获得违法所得108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海之蓝”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禾沁园”不锈钢燃气连接管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劣质的燃气灶产品,可能会导致燃气灶意外熄火、燃气泄漏,甚至引发爆炸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产品质量安全,对质量安全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依法严惩,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九、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家用电器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3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家用电器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的行为,作出罚没2538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某家用电器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4日,举报人通过微信向当事人求购两台品牌空调,并于9月5日向当事人支付了两台空调款计4400元。举报人收到货后,发现空调型号与约定的型号不符。当事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从中获利282元。当事人违反约定销售空调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消费欺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家用电器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生活用品,商家应根据消费者的需求提供对应的产品,做到诚实守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通过浑水摸鱼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案

2023年2月2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批发部销售不合格儿童服装(贝美琦彩棉小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罚没合计1764.50元的行政处罚。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违法案件线索,反映当事人销售的贝美琦彩棉小童在赣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经检验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该局遂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河南省安阳市轻纺城购进贝美琦彩棉小童(规格型号:100/60婴幼儿及7岁以下儿童服装)80套,进价13元/套,购进后对外销售。经检测,上述批次贝美琦彩棉小童不合格。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73套,售价13.5元/套。本案货值金额1080元,违法所得36.50元。当事人未索取上述不合格产品的供货商资质和进货票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儿童服装消费不断增加,童装质量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不合格产品给儿童带来极大的危害,有些还是不可逆的。市场监管部门对儿童服装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儿童服装行业的良好秩序,用心呵护儿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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