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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赣州2022年民生领域第四批违法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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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打击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们一直在行动!

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二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赣州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现将第四批十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殡仪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案

2022年7月,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殡仪馆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145元罚款21687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0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殡仪馆进行检查,通过查阅2021年总账簿、殡葬用品清单明细表等材料,发现其存在将加班费分解为出勤费和定时费,分别进行收取,以及收取复印费和火化证工本费的违法行为,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1年,当事人同时收取出勤费、定时费69次,150元/次,合计10350元;2、2021年收取复印费,1717次,5元/次,合计8585元;3、2021年月收取火化证工本费,1721本,10元/本,合计17210元。上述涉案金额共计36145元。当事人为了谋取利益,将加班费分解为出勤费和定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了收费标准;收取的复印费和火化证工本费属于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第十二条、《赣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捋顺殡葬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费字〔2018〕4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殡葬行业在常人眼光里都比较忌讳,通常绝大部分群众都唯恐避之不及,且殡葬行业普遍具有垄断经营性质,一个县城往往只有一家,家属在悲痛之余常常也无心查看殡葬用品消费清单,这给了违法经营者可乘之机,但这不能成为乱收费的法外之地。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提高监管能力和效率,加强辖区价格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供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计费器案

2022年6月,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供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计费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0000元,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供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在安装前,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截至2022年3月底,当事人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户98000户,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收取水费收入为2101.03万元,供水成本(含人员工资、原材料费、修理费、期间费用等)为2085.03万元,累计盈利16万元。

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计费器行为,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水表是老百姓生活中最常见且被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其量值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生活中,很多居民不了解水表必须进行首次强检后才能使用,本案的办理和曝光,切实保障了用水居民的合法权益,加深了群众对我国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的了解,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三、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烤饼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2年7月,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烤饼摊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350元,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30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烤饼摊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在该烤饼摊的生产加工操作间食品原料存储货架上,发现一袋已开封使用的“互利”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添加剂,被当事人用于加工制作红糖馒头时增加甜度,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6月1日,上犹县市场监管局委托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对在当事人烤饼摊中抽样的红糖馒头进行检测,6月24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红糖馒头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为0.309g/kg,标准要求:不得使用,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7日网购“互利”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添加剂1袋(500克/袋),使用完后又于2022年3月6日网购“互利”牌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添加剂1袋(1000克/袋),已使用0.39千克,剩余0.61千克。以每公斤面粉添加2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食品添加剂的比例制作红糖馒头销售给学生食用,至案发日止,共计使用0.89千克,货值金额13350元,违法所得133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馒头是群众日常消费的常见面点,一些不法商家为了降低成本、增加口感、提升销量,非法在馒头中添加甜蜜素、糖精钠等食品添加剂,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潜在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严厉打击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行为,净化群众食品消费环境。

四、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烘焙食品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2年4月,龙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烘焙食品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7.47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中旬,龙南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叶某在某外卖平台购买了含有“金箔”的“非法蛋糕”,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件中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于2022年3月21日对某烘焙食品店进行了执法检查,在该店操作台上发现了正在使用的“金箔”(实际主要成分为铜),该局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蛋糕中使用的“金箔”是从淘宝店铺以5.5元/瓶价格购进的,其制作的含有“金箔”的蛋糕,是以“金箔”撒在蛋糕表面,且是同蛋糕一起食用的。据当事人供述,只有特定款式的蛋糕中才会添加“金箔”,而该蛋糕店从开业至今只做了此次举报件中这一个添加了“金箔”的蛋糕,未在其他蛋糕中添加“金箔”。当事人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本质上是为了迎合奢靡风气搞怪味营销,而无视食品安全性。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金箔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金”也不是人体必需的营养素,没有必要添加。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发布《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提出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虚假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进口含金银箔粉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案中,以铜代金,其安全性更难保证。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提升打击力度和违法犯罪成本,夯实食品安全的基石。

五、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康复理疗馆虚假宣传并涉嫌违法犯罪案

2022年6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某康复理疗馆虚假宣传并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至大余县公安局,现已抓获其负责人。

2022年5月13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老年人投诉线索,对韩某经营的某康复理疗馆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4月18日开始,专门选取老年人等群体发放标有“免费体验、出神入化的祖传配方立竿见影的神奇药力”“效果代替语言,疗效见证奇迹”等内容的宣传单,对患有疾病的老年人谎称其销售的姜泥、草本膏、艾草泥膏、草本红花泥膏、草本佰草膏、本草泥膏等6种三无产品可治疗颈椎病、痛风、风湿、腰肌劳损、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骨质增生、坐骨神经痛等疾病,经初步调查,截至2022年5月13日,已有30人高价购买当事人经营的膏剂及丸剂等“三无产品”,涉案金额50653元。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老年人财物的行为具备诈骗情形,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局于2022年6月28日将案件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大余县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利,诱导、欺骗防范意识薄弱的老年人购买其高价“三无”商品的行为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本案的严肃处理有效打击了涉老领域的违法行为,对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涉老领域的不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六、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案

2022年6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16275.1元,罚款99125.1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4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药房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保健食品区存放有“bioisland?”系列的进口保健食品4款共计7瓶,均无中文标签。随后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总部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旗下8个门店经营上述系列的4款无中文标签的进口保健食品,购入总量为645瓶,已销售618瓶,库存27瓶,并依法予以扣押,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入库单、销售记录及库存记录核算,截止到案发,货值金额99125.1元,违法所得16275.1元。

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保健食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该案的查处,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有效震慑,规范了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消费者无论是通过实体店还是通过网络购买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一定要保存好商家开具购物小票和发票,作为纠纷时的维权凭证。

七、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百山镇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6月,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三百山镇某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720元、处货值金额1倍罚款267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3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远县三百山镇农资店销售的“紫牛”有机肥料和“云立化”黄腐酸钾进行商品质量监测抽检,送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该检验中心于2022年3月1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W2022YH0147No:W2022YH0148显示:“紫牛”有机肥料有机质(干基)(%)项目“云立化”黄腐酸钾有机质(干基)(%)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书面异议及复检申请。2022年4月19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9日从赣州农药化肥有限公司以3500元/吨的价格购入上述不合格“紫牛”有机肥料6吨,以40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4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于2021年8月9日从寻乌农资公司以66元/包的价格购入“云立化”黄腐酸钾30包,以90元/包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700元,违法所得7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肥料农业种植环节中不可或缺,假冒伪劣化肥由于有效养分含量低,因而在市场上价格也低。市面上一些掺假或劣质化肥存在超量添加非法添加剂,不仅存在用后达不到施肥效果,还会板结土壤,污染环境。直接造成作物减产,地力破坏,使农民深受其害,对农民增收和国家农业发展的危害极大。本案的查处,对加强肥料产品执法监管和打击力度,规范肥料生产企业行为,净化肥料销售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八、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查处某五金销售部销售以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2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五金销售部销售以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罚款17115元的行政处罚。

某五金销售部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规格:ZC-RVB无氧铜2×0.75)经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检验,“绝缘抗张强度原始值最小中间值、20℃时导体电阻”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W22QT0183)。2022年4月7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五金销售部进行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4月13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7月-2022年3月,当事人从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购进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规格型号为ZR-RVVB2×1.0的,进货数量50卷,规格型号为RVV3×1.5的,进货数量10卷,(上述产品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电气装备通用电线电缆产品检验站检验为不合格产品);规格型号为ZC-RVB无氧铜2×0.75的,进货数量54卷,经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共计11410元,违法所得1650元。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以不合格的电线电缆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消费者使用,极易引发火灾等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隐患难以估量。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充分发挥流通领域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和不合格产品强制退出机制的作用,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严防劣质产品入市。

九、市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查处某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2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电梯(新余)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行为,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赣州某购物广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使用的6台电梯均由某电梯(新余)有限公司进行维护保养。经执法人员现场查看电梯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4月28日的维护保养记录,并调取该购物广场2022年4月28日的监控录像,未见某电梯(新余)有限公司维保人员2022年4月28日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4月28日,当事人的维保人员曾某某于上午8点50分到达该购物广场,在每部电梯的《半月保养工作记录(4月第2次)》中填写了维保记录,并在维保人员签字一栏代签了黄某、邓某某的名字,并在电梯上张贴的《维护保养合格》标志中填写了维保日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曾某某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2020年6月已超过有效期,2022年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维保人员签字一栏黄某的签名为曾某某代签。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该购物广场签订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整年12个月。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乘客电梯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保养是电梯日常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维保单位以及维保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切实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群众使用安全。

十、市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查处某公司不按明码标价公示的标准收取停车费案

2022年6月,市市场监管局对公司不按明码标价公示的标准收取停车费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赣县区辖区内的停车收费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所经营的超市停车场涉嫌未按明码标价公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2022年4月29日,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所经营超市的停车场收费系统于2021年11月30日安装,2021年12月2日开始实施收费。2022年4月11日,当事人在收取车牌号为赣BXXXXX车辆(停车时长2小时12分)40元停车费时,超过了其地下停车场收费管理所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现场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计算,上述赣BXXXXX车辆的停车费应收30元,当事人多收取消费者停车费10元。当事人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以40元的标准收取了11辆停车超过2小时不足3小时的车辆停车费,共计多收110元。当事人在市市场监管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于2022年5月8日将多收的110元停车费退还到位。当事人不按明码标价公示的标准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商超经营者停车收费初衷是为了清理和可控一些长期占用停车资源的情况,为前来消费的顾客创造一个便捷、舒适的购物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在此呼吁所有经营业主,无论是出自于何种目的,只要有收费的地方,就要醒目公示,就要让消费者消费得明明白白。如果停车收费“表里不一”,执法部门坚决对乱收费行为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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