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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出击! 赣州2022年民生领域第三批违法案例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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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打击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们一直在行动!

今年以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拳打击民生领域二十二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让人民群众广泛称道、对违法分子有力震慑的“铁案”,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不断提升营商环境水平,全力打造赣州市场监管执法为民“铁拳”品牌。

现将第三批十个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销售商品房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5月,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销售商品房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在办理于都县信访局转办信访件和部分购房业主多次投诉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涉嫌有虚假宣传的行为。2021年2月10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开发的某商品房项目于2017年取得规划许可,该项目第13#-21#共9栋42户洋房一楼没有围院设计规划。2017年11月11日,当事人在明知42户洋房一楼在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事实情况下,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推送了《功成名就,必须洋房》宣传文章,图片宣传“洋房一楼带私家庭院”;房屋销售人员与购房业主在介绍或交谈中,以口头或微信聊天等方式宣传洋房一楼有围院。购房业主认为洋房一楼有使用围院的情况下,以明显高于同栋的其他楼层的价格签订了购房合同,实际涉案房款额达4300余万元。2021年1月当事人开始向业主交房,但洋房一楼并没有围院,只有普通的公共绿化草坪。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妨害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当事人在商品房销售时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真实购房信息,以洋房一楼可以使用围院虚假宣传方式销售商品房和拒绝、阻碍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调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购房款作为一个家庭的大额支出,一旦被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受到的损失是巨大的。本案的有力查处对规范当地房地产行业经营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严厉打击此类房地产虚假宣传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和房产交易的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销售市场健康发展。

二、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登记证号生产生物有机肥料案

2022年6月,寻乌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有限公司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登记证号生产生物有机肥料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625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18日,寻乌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后,立即对某农资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该公司厂房内有一条肥料生产流水线,旁边堆放有未装袋的生物有机肥原料120吨,已装袋的煜满园生物菌型有机肥(水果蔬菜专用型)若干袋,煜满园生物菌型有机肥(水果蔬菜专用型)的包装袋1000余个,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私下印制了煜满园生物菌型有机肥(水果蔬菜专用型)的包装袋5000个。该包装袋分2种包装,其中彩色包装袋2000个,白色包装袋3000个。当事人从福建省恒亮生态禽业有限公司购进生物有机肥原料,在当事人厂内用煜满园生物菌型有机肥(水果蔬菜专用型)的包装袋进行生产包装,然后以75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日,当事人生产了60吨煜满园生物菌型有机肥(水果蔬菜专用型)(彩色包装袋),生产了40吨煜满园生物菌型有机肥(水果蔬菜专用型)(白色包装袋),涉案货值金额75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肥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其质量将影响农作物长势,关乎农民群体的整体收成,马虎不得。本案当事人从别处购来所谓的化肥原料,经过“翻包”后,摇身一变成专用途化肥,产品质量和使用效果无法保证,极易给农民造成经济损失。通过该案件的办理,将有效震慑辖区内的肥料生产厂家,督促其守法经营,确保农资产品质量安全。

三、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远县某加油站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2年5月,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加油站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成品油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384元、罚款3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8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加油站0#(VI)车用柴油油和95#(VI)车用汽油进行抽样,经九江市检验检测认证中心检验,95#(VI)车用汽油检验项目“研究法辛烷值(RON)”检验结果为93.6,低于技术要求,不符合GB17930-2013《车用汽油》,检验结论不合格。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向广东省惠州市某成品油有限公司购进2.2吨该批次95#(VI)车用汽油,购进价格8000元/吨,销售价格8.37元/升。截止2022年3月30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涉案汽油已销售完,合计销售2985升,货值金额24984.00元,违法所得7384.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汽油的质量如何,关系着汽车的使用寿命,特别是在当前油价走高的情况下,油品质量更是广大车主关心关注的重点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违法违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行为,规范成品油市场流通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用油质量和安全。

四、大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大余县某艾灸生活馆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大余县某艾灸生活馆虚假宣传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6日,大余县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时,在大余县某艾灸生活馆经营场所内发现设有课堂,现场聚集的50余名中老年人正在听课,同时在其展厅内发现“艾草暖宫贴”“和鼎膝盖贴”等6款普通商品,该6款商品外包装盒均标注有保健作用或功效相关介绍,涉嫌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大余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开始经营标注有保健作用或功效的商品,通过组织老年人群参与讲座授课,宣传其经营的标注有保健作用或功效的商品并引导老年人购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以讲座形式宣传并引导消费者购买其标注有保健作用或功效的商品、普通商品标注有保健作用或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当前,一些不法人员为了谋取利益,针对老年人防范意识弱、身体健康需求强烈,且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等特点,靶向性地宣传一些不符合商品功能的效用,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涉老领域商品、保健品虚假宣传、欺诈广告等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计量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案

2022年6月,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宁都县某加油站成品油零售计量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2日,因接到消费者投诉宁都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计量所执法人员对宁都县加油站进行现场计量检定,发现该加油站编号为BL103928Y的4号加油枪3次重复计量检定误差均超过规定最大误差(3‰),检定不合格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根据该加油站提供的销售记录显示,上述4号油枪加0#柴油,自强制检验失效之日(2021年10月1日)至检查之日(2022年4月12日),共计加油量16570.40升,共计营业收入96163.61元,涉案货值96163.61元。当事人在成品油零售计量与实际值偏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的情况下仍在进行成品油零售,并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次案件打击了加油站计量作弊行为,维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对督促成品油零售市场经营主体提高守法、诚信、规范经营意识具有良好警示教育意义。

六、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全南县某液化气站未严格履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未对充装气瓶张贴警示标志、充装标签和未做好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案

2022年6月,全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南县某液化气站未严格履行气瓶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未对充装气瓶张贴警示标志、充装标签和未做好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行为,作出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全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全南县某液化气站存在:已充装好的气瓶未按规定张贴警示标志和充装标签;由充装人员填写的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与智能气站监控系统中的销售记录不相符,存在部份气瓶无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情形,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在当事人充装场所中,由充装人员填写的《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表》登记记录有:2022年5月15日计48瓶,5月17日中计46瓶,5月19日计46瓶;而在当事人使用的智能气站监控系统中的销售记录有:2022年5月15日合计324瓶,5月17日合计323瓶,5月14日合计269瓶,两个销售登记记录显示无充装及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的气瓶共计776瓶;当事人还存在未对充装气瓶加贴警示标志和充装标签仍进行充装的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液化气罐在使用、运输等环节事故易发、多发,对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充装行为的有效查处,有利于警示教育气瓶充装单位,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对此类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打击,切实保障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

七、市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查处赣州市南康区某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2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州市南康区孝道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作出罚没款102732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5月初,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赣州市南康区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的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不执行政府定价行为。2022年5月9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5月11日期间提供五项基本殡葬服务结算收费中不执行赣州市民政局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州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定殡葬服务收费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市民字〔2021〕1号)和赣州市南康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五项基本殡葬服务结算价格审定的批复》(康发改价字〔2021〕11号)的规定,重复收取遗体冰存费用26650元、骨灰寄存费1545元,共计多收费用28195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殡葬行业的乱收费、高收费和强制性收费等问题极易引起公众强烈的不满,成为影响社会和谐进程的重要民生价费问题之一。市场监管部门将心系百姓、执法为民,用行动擦亮为民执法“铁拳”品牌,规范殡葬行业价格秩序,整饬“挟尸要价”乱象,解决老百姓的“后事”之忧。广大群众对违法现象也应敢于“亮剑”,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坚决抵制收费乱象。

八、市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的《检验报告》(No:SPCY20220141)显示,某食品有限公司2022年2月26日生产的肉松面包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指标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4月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样批次(生产日期2022年2月26日)的肉松面包,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不合格批次肉松面包240个(净含量:105克/个),生产成本1.5元/个,售价1.8元/个,已售完。货值金额计432元,违法所得432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严肃查处,有力警示教育了食品生产者,促使其提高“生产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九、市执法稽查局查处章贡区某副食商店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章贡区某副食商店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扣押的涉案食品和违法所得7.08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8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章贡区某副食商店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压片糖果包装盒上所标注的“白痴补脑丸”“装逼含片”“变温柔颗粒”“装逼散”字体较大,位置、字形突出,而其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花香味薄荷糖(强劲薄荷糖)”“薄荷味糖(坚实型压片糖)”则字体较小,位置、字形均不突出,且压片糖果产品均未标注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检查现场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货者资质及合格证明材料。2022年4月29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白痴补脑丸”压片糖果包装上标注有“用于智障补脑”“脑残了不要紧的,至少咱还有脑子,哪怕是一滩浆糊也总比没有强吧。”等内容;“装逼含片”压片糖果包装上标注有“用于智障没事找事的人,有事没事来一粒”等内容;“变温柔颗粒”压片糖果包装上标注有“疗效显著,超长持续力,日用一片听话一天,二哈嚼变小奶狗”“非正常人类研究中心监制”等内容;“装逼散”压片糖果包装上标注有“主要笑果:气场爆表,带你飞”“非正常人类研究中心监制”等内容,上述压片糖果属于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食品。当事人经营的压片糖果包装上标注了违反公序良俗、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无底线营销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低俗食品,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不断加大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力度,持续强化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黑手”。

十、市执法稽查局查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减水剂案

2022年6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建材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减水剂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98.4元、处货值金额1.6倍罚款25600元的行政处罚。

建材有限公司生产的高效减水剂(型号规格:缓凝型,生产日期:2022-01-20)经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检验,“含固量”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J22JC0007)。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4月8日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具有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2022年4月22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月20日(实际生产日期为1月12日)生产上述批次高效减水剂共计10吨,2022年1月21日用于监督抽检4KG,其余均售出并已使用完毕,成本价1200元/吨,销售价1600元/吨,货值共计16000元,违法所得3998.4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高效减水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局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高效减水剂对混凝土质量至关重要,使用不合格高效减水剂生产混凝土容易造成结构构件承载力下降,抗渗、抗冻性能及耐久性下降,埋下安全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混凝土用原材料等建材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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