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自2017年6月起,赣州市赣县区大埠乡人民政府擅自占用赣县区大埠乡大埠村23.04亩土地建设安置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24年12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当事人罚款15.357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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