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自2017年9月起,赣州市南康区龙华镇人民政府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赣州市南康区原龙华乡崇文村、下村村、大坑村24.05亩土地改建龙华乡赣丰线至大坑乡道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24年12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违法当事人罚款10.6366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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