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自2010年8月起,赣州市南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占用南康区龙岭镇、东山街道办事处17.72亩土地建设赣州市赣县至南康公路连接线工程(赣南大道南康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24年2月,赣州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其他设施,对违法当事人处以罚款共计13.44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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