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统计局>执行和结果>行政执法>执法依据

赣州市统计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双公示”目录

访问量: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赣州市统计局

行政许可

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涉外统计调查资格的机构进行。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文件和统计调查方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第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江西省省级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95项)委托实施的项目目录第45项:“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委托设区市统计部门认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赣州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赣州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人和其他组织

4

赣州市统计局

行政处罚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相关文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