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的精神,为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现将降低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附件:降低我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公安部门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二)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门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1.2%收取;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1%收取;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0.8%收取;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收取;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0.1%收取。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基础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5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7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2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注册设备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6]1301号)同时废止。
(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基础考试费每人每科78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8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0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5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781号)同时废止。
(三)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基础考试费每人每科78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8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1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30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781号)同时废止。
(四)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基础考试费每人每科7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5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0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5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781号)同时废止。
(五)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基础考试费每人每科7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5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8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5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752号)同时废止。
(六)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基础考试每人每科6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1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6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5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1558号)同时废止。
(七)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科73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3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人事厅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6]80号)有关房地产经纪人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四、交通运输部门
(一)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基础考试费每人每科84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11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30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等四项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9]1781号)同时废止。
五、农业部门
(一)国内植物检疫费,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远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具体为:
1.调运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货值的0.60%降为按货值的0.45%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货值的0.70%降为按货值的0.50%收取;水(瓜)果类由按货值的0.80%降为按货值的0.60%收取。
2.产地检疫费,其中:粮谷类由按产值的0.40%降为按产值的0.30%收取;经济作物类由按产值的0.45%降为按货值的0.35%收取;水(瓜)果类由按产值的0.60%降为按产值的0.45%收取。
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检疫费,粮谷类按降低后标准的20%计收,经济作物和水(瓜)果类按降低后标准的30%计收。
(二)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
(三)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兽医综合知识考试(共4科)每人每科5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1元),临床技能考试每人每科110元(含上缴国家30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正式核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12]1292号)同时废止。
六、卫生计生部门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初级和中级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0元)。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138号)同时废止。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客观题科目考试每人每科78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8元),主观题科目考试每人每科82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2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管理咨询师、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1805号)有关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八、水利部门
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考试(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基础考试每人每科84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4元);专业考试每人每科8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5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7]752号)同时废止。
九、审计部门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初级和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5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2元);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每人每科7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0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1433号)同时废止。
十、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其中纸件商标注册申请由现行每件1000元降为每件8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80元)。网上受理商标注册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十一、知识产权部门
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科4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5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1]1308号)同时废止。
十二、外文出版部门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调整为:三级笔译翻译(2科)考试每人每科135元(含每科上缴国家75元),三级口译翻译(2科)考试每人每科15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90元);二级笔译翻译(2科)考试每人每科15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90元),二级口译翻译、交替传译(2科)考试每人每科16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100元);一级笔译翻译(2科)考试每人每科280元(含每科上缴国家200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我省人事部门部分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580号)有关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2]129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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