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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赣市财购诉字〔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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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20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投诉人: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邓小林 

电话:17770709499

地址:东台市安丰镇电子商务产业园 6-12号

被投诉人1: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18770739503

地址:赣州商会大厦 12 楼

被投诉人2: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联系人:谢先生

电话:18870757917

地址:赣州市蓉江新区高校园区

投诉人中城科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对赣州市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宿舍、食堂、体育馆及配套设施设备项目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项目(项目编号:GZZD2020-GZ-C00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磋商未按照磋商文件执行。事实依据: 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在回复我公司质疑时,避开了贵公司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二、磋商须知(五)开启与评审”要求“22.在竞争性磋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四)最终报价(二次报价)所有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不足3家的,磋商活动终止。本项目采购在当天开评标中只有两家公司资格预审通过。

被投诉人称:

2020年3月13日在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规定进行了采购活动,按规定时间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共计4家。经评审,2家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2家供应商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合格。磋商小组根据本项目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和项目类型(服务)情况,及《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中的“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规定,评定本项目可以继续磋商、出具了评审报告并推荐了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为成交候选人。

经调查:

一、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评审资料等,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标明:二、磋商须知(五)开启与评审”要求“22.在竞争性磋商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22.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的;22.3所有响应供应商的最终报价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不足3家的”。但该项目仅有2家供应商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的规定,结合本项目的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和项目类型(服务)情况,在实质响应供应商仅有2家的情况推荐了中联合创设计有限公司为预成交供应商,磋商文件存在编制不规范情形。

二、经本机关查看相关评审资料及向采购单位了解等,该项目于2020年3月13日开标,根据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第五条:“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的规定,因采购单位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范围内,该项目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此,该项目不适用《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有关规定,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一条: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规定和第三十四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以及该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约定,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投诉事项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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