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财政局>服务>财经信息>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在线检阅: 搜索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赣市财购诉字〔2020〕3号)

访问量:

赣市财购诉字2020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广东讯飞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广东讯飞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郭志巍

电话:15240016650

地址:广州市萝岗区广州科学城天丰路3号自编502房

被投诉人1:赣州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谢先生                      

联系电话:0797-8215815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环城路5号

被投诉人2:赣州康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女士

电话:0797-8069118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翠微路1号中航城8栋1单元401

投诉人广东讯飞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赣州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普通高考外语口试机考软件运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KC2019-GZ-C007)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由于磋商文件要求《响应函》要求以“总价”作为报价方式,又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报价是总价金额为由,废除我司的投标资格,废标理由缺乏合理性,对供应来说,突破“响应函”格式要求将“响应总价”修改为“响应单价”缺乏期待可能性。事实依据废标理由缺乏合理性:(1)《响应函》格式要求供应商以“响应总价”进行报价。(2)本项目磋商文件明确了“实际人数未确定,按单价报价”,由于项目实际人数未确定,从可行性角度讲,我司也不可能依据单项报价能计算出项目总金额,另基于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性以及公信力,我司有理由相信不可编辑的“响应总价”实际含义指的是,包含服务费、税金等费用在内的综合单价,因此对综合单价进行报价,报价为“6.5元”,且我司在“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中“响应单价”一栏又重申了,6.5元的报价为单价。(3)对供应商来说,突破“响应函”格式要求将“响应总价”修改为“响应单价”缺乏期待可能性。磋商文件规定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格式要求进行响应,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由于《响应函》中“响应总价”下面未划衡线,我司有理由相信“响应总价”为不可编辑内容。因此,我司未篡改修改磋商文件格式内容,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了响应函,在《响应函》“响应总价”后面填写了综合单价。

2、评标小组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报价是总价金额为由,废除我司的投标资格,废标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事实依据:1、本项目为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其采购方式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前述法律法规均未将“供应商基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格式进行报价导致的,所谓的应报单价实际报价为总价的行为”列为无效响应行为。2、评标小组以我司响应函中报价是总价金额为由,废除我司的投标资格。而磋商文件规定,《在初审时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其响应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磋商响应文件数量不足或磋商响应文件没有正本的或磋商响应文件有两本及以上正本的;2响应供应商未提交响应保证金或金额不足、响应保证金提交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3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4磋商响应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单位负责人)有效授权的;5响应有效期不足的;6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7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8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响应供应商;9响应供应商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10响应供应商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11属于磋商文件中规定被视为无效响应其它条款的。而我司:1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充足符合要求。2、我司符合保证金各项要求。3、我司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各项资格证明文件。4、我司投标文件符合签字盖章授权等各项要求。5、响应有限期符合要求。6、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7、我司投标文件字迹清晰,辨认明了。8、法定代表人供应商符合要求。9、响应供应商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10、符合关于整体设计、规范编制等规定要求。11、不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不符、质保和交付要求不满足、技术规格虚假响应”等内容。因此,废除我司投标资格没有依据。

3、评标小组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报价是总价金额为由,废除我司的投标资格,不符合磋商文件的程序性要求。事实依据:我司响应文件中“响应函”中“响应总价”报价为“6.5元”,而在“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中”“响应单价”报价为“6.5元”。本身报价出现不一致并未我司刻意为之,也非我司疏忽大意,而是基于磋商文件的格式要求导致的。即使是所谓的“错误”: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即使出现了总价、单价不一致,磋商文件也规定以单价约定为准;再次,出现了所谓的“错误”也应该先要求供应商对错误进行更正,供应商不接受对错误进行更正的,其响应才应被视为无效响应。本项目评标小组在认定我司响应文件“响应函总价”和报价一览表中的单价汇总出现不一致时,没有要求我司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而是直接作出废除我司投标资格的决定,并当场公布。我司自己主动现场提出抗议,向招标公司提出要求申诉,在我方提出抗议和申诉要求后(有视频监控为证),经招标公司协商后,提出我司进入评标现场进行口头申诉澄清和说明。现场评标小组询问投标文件响应函是否为我司的响应总价,我方绝对没有认可此处为响应总价,而是主动做出澄清说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按单价进行报价,而招标文件的响应函出现的是总价后和报价填写空格,且我司无权擅自修改招办文件格式要求,因此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空格处填写的为单价,并非总价”(有视频监控为证),但我司在主动提出抗议和申诉后做出了实际的澄清和说明,却未被评标小组予以接受和认可。因此本项目评标小组废除我司的投标资格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性要求。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对评标委员会要求的审慎原则。

4、在宣布废除我司投标资格的同时,招标公司表示另外两家在“响应函”中报价为“单价,符合要求”,而招标文件在关于初审响应规定中明确要求“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的”为无效响应。因此另外两家擅自修改,未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应为无效响应。事实依据:现场录像监控。

被投诉人称:

1、经本次评审小组认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小组对广东讯飞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询标,该公司投标委托人确认他们的响应总价 “(大写)人民币陆元伍角、小写6.50元人民币”。评标小组在离开评标现场前未收到任何抗议和申诉的信息。

2、根据响应函“第三条3、广东讯飞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响应总价为“(大写)人民币陆元伍角、小写6.50元人民币”系响应供应商真实意思表达;系无效报价。

3、经本次评审小组认定;根据响应函“第三条3、广东讯飞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文件,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响应总价为“(大写)人民币陆元伍角、小写6.50元人民币”系响应供应商真实意思表达。评标小组对广东讯飞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询标,该公司投标委托人确认他们的响应总价 “(大写)人民币陆元伍角、小写6.50元人民币”。评标小组在离开评标现场前未收到任何抗议和申诉的信息。评标小组认定此报价为无效报价。

4、经本次评审小组认定;经查看现场录像监控,未发现投诉事项四中 “另外两家擅自修改”的事项。

经调查:

1、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评审报告及向采购单位了解, 一是该项目磋商文件采购项目需求“本项目实际人数未确定,按单价报价。预算总金额不得超过每年30万。不足30万元按实际金额支付,超过30万按30万进行支付”,响应函(格式)中标明“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供交付的服务,响应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格式)按响应单价报价,但磋商文件未对总价进行具体描述。二是该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标明:“11.2……按《响应报价一览表》确定的格式报出分项报价和总价”,但响应服务报价一览表(格式)中未设置总价。三是该项目“磋商与评审”中标明:“21.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由于本项目实际人数未确定,总价计算存在问题。综上,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按单价计算,但因实际人数未确定,磋商文件未对总价进行具体描述,且多处存在相互矛盾和错误,磋商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和瑕疵,投诉事项属实。                                                                                                                                                                                                                                                                                                                                        

2、经本机关审查磋商文件、质疑回复、评审报告及调取视频监控等,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投诉人广东讯飞启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磋商小组出具了书面《情况说明》,评审报告中也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了记录,但因磋商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和瑕疵,致使双方理解出现偏差,投诉事项不属实。由于磋商文件存在重大歧义和瑕疵,磋商小组应停止评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确认是否修改磋商文件并做好相关记录             

3、经本机关查看视频监控,未见另外两家供应商存在擅自修改等情形,投诉事项不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部分属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项目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5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赣州市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赣州康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