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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赣市财购诉字〔20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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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财购诉字2019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1: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

电话:

地址: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龙西村

投诉人2: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电话: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赵家庄村

被投诉人1: 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

联系人: 洪荣恒    

地址:赣州市章贡长征大道31号商会大厦

被投诉人2: 赣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电话:

联系人: 李瑞春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天竺山路11号

投诉人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及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对赣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雕塑设计制作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ZZD2018-GZ-C006)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及2019年2月3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程序不合法。事实依据:开标时,为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投标人在其他人的密封投标文件上签字。但最终报价及第二次报价装到信封后,没有要求其他投标人在信封上签字。最终报价直接影响到中标结果,如此不严谨的操作程序不能排除有篡改文件、泄露文件内容甚至串通招投标的可能。

2、评标过程不公开、不公平。事实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25.6条(3)制作水平评分依据: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业绩合同复印件(或影印件)和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开启现场提供上述相应证书和业绩合同原件,否则该项不予计分;雕塑企业的同一雕塑业绩如获奖多次,按一次计分;④雕塑企业的雕塑(石雕)业绩获得奖项如由本项目设计负责人创作,则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一次计分。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变更通知(3)现变更为:备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本项目设计负责人(联合体设计方)获奖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或收藏证书复印件(或影印件);同一作品如获奖多次,按一次计分;④同一作品如同时具有获奖证书和收藏证书,按一次计分;可知投标单位的获奖证书和收藏证书是重要的计分标准。这与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违背。另外,既然是重要的计分标准也就直接影响中标结果,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符合政府采购法公平公正的原则。

3、中标结果不公正。事实依据:2019年1月11日GZZD2018-GZ-C006号项目成交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除基本名称信息及成交额外无其他信息,甚至连中标单位的名称都未与公开。根据此次为具象写实雕塑,以及艺术类行业的例行惯例、以往的磋商经历,同时也是本着公开、公平的原则,代理机构一般会对投标人或候选人的设计方案、计分依据进行公开、公布,才能使具象雕塑艺术成果进行具体比较。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此属于强制公示的内容,只有公示公开才符合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原则。

被投诉人称:

1、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评标(评审)时间长短未作具体规定,评标(评审)时间视项目而定。本项目评审时间长,是因为评审专家慎重、认真评审。

2、评审过程是在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的,磋商小组也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与每一个响应供应商进行了磋商,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之规定。

此外,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文件第十八条第三款:“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之规定,评审专家不让质疑人“通过评审了解自己的作品、了解其他投标人的作品”符合以上规定。

3、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文件:“二、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四)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4.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还应当公告入围价格、价格调整规则和优惠条件。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已按以上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网站发布了本项目的成交结果公告,至于质疑人提到的“自己各项得分、作品对比、其他各项参数的对比、整个评审过程的程序、材料以及所有投标人的各项得分、比对过程等”内容,不属于公示内容。此外,质疑人提到“评标过程对中标单位即第一名的获奖证、收藏证等进行了展示,我们对该单位所展示的证照及其他证件真实性存疑”。经采购代理机构核查,评审过程中对成交单位即第一名的获奖证、收藏证等未进行展示。

经调查:

1、经本机关对该项目政府采购程序进行调查,采购过程有5家响应供应商的设计方和制作方到场参与投标,赣州市民政局纪检监察室人员到场监督,所有响应供应商对开启环节无异议。同时,经本机关调取视频监控,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最终报价及第二次报价装到信封后,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直接送往评标室。虽然没有要求其他投标人在信封上签字,但未发现泄露文件内容的情形,且未在信封上签字与篡改文件、泄露文件内容甚至串通招投标没有直接关联。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经赣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对中标方任艳明及河北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的获奖业绩情况进行核实,该联合体的获奖业绩情况真实的。同时,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业绩和获奖证书不是资格性条件,而是评分项,且与采购特定需求有关。该评分的设置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存在与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违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3、经本机关网上查询,代理机构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将赣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雕塑设计制作与安装项目(项目编号:GZZD2018-GZ-C006)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进行了公示,中标单位的名称(设计方:任艳明、制作方: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公示在成交结果公告的附件5中,符合法定程序。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英皇娱乐,英皇国际娱乐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6日

 

抄送:赣州市革命烈士纪念馆

      赣州市正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大地雕刻石业有限公司

      河北翰鼎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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