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财政局>服务>财经信息>政府采购与招投标

在线检阅: 搜索

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财购处字〔2019〕4号

访问量:

 

赣市财购处字〔2019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赣州市旭腾科技有限公司

  址:赣州市章贡区瑞金路6-102号呈祥中央首府4栋

你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参加了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赣州市公安局党员活动室投影仪项目(项目编号:GZ2018-X022 品目三)的采购活动,经评委评定为中标供应商。制造商明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明基投影仪CP9684参数》,明确标明了中标产品明基投影仪CP9684:“亮度3500流明,对 比度13000:1,投射比1.15-1.49(Wide95”±3%@2.42m)”。但你公司投标时响应文件标明投标产品明基投影仪CP9684的参数为:“亮度4000流明,对比度16000:1,投射比1.15-1.5(投射100寸画面投影机到画面距离不超过2.6米)”,与制造商明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参数明显不符(注:按制造商明基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参数不能满足询价文件要求),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9212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