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科发〔2025〕43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赣州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4〕53号)作出以下调整:
一、将第五条调整为:种子基金采取认缴出资,货币化实缴。首期按一定比例货币实缴出资,完成基金设立,后期出资视基金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缴付。
(一)种子基金总规模暂定5亿元,首期实缴4000万,其中:赣州市科技局相关主体实缴出资3999万元,基金管理人实缴出资1万元;
(二)种子基金存续期为15年,其中投资期7年,退出期8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延长2年。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调整:与创新资源要素集聚的重点县(市、区)、创投机构、科技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点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孵化载体运营管理机构等主体合作设立参股子基金。种子基金与县(市、区)联合出资的子基金,市级种子基金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50%,县(市、区)统筹协调安排的出资原则上不低于30%。鼓励国资背景(国有控股、实际控制或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机构申请设立子基金,允许其财政及国有成分出资比例最高可达100%。
三、将第十二条调整为:
种子基金择优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科技团队:
(一)具有职务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协同创新平台科研人员;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符合我市7510相关产业的高端科技人才;
(三)市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
(四)优秀大学生创业团队。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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