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科发〔2025〕9号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赣州经开区经发局、赣州蓉江新区社管局、赣州高新区科创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15日
赣州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赣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着力构建科技创新平台体系,不断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是赣州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引领行业技术创新,聚集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市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鼓励以产业需求为导向联合共建市重点实验室,根据国家、省、市创新发展战略,针对科技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充分发挥各自创新资源优势,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批准组建、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原则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给予宏观指导,组织编制实施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四)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调整、撤销、监督、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对条件成熟、符合省重点实验室要求的市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省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条 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市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共建的市重点实验室涉及主管部门有两家及以上的,由各主管部门分别履行管理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负责审核推荐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组织实施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三)监督检查市重点实验室组建运行和财政资金规范使用情况,督促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人员、场所等保障条件。鼓励主管部门为本部门、本地区的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支持政策以及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 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依托单位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协助实验室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好涉及保密要求的有关工作,落实市重点实验室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开展市重点实验室安全检查;
(二)组建市重点实验室领导机构,负责聘任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确定市重点实验室人员安排;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做好市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支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广泛的交流合作,推动市重点实验室资源开放共享。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织架构一般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委员会、科研团队、专职辅助人员与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市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研究任务、重大科技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研究课题、人才培养等事项。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7—11名(单数)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为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若干学术带头人组成的科研团队,科研团队由市重点实验室全职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固定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等流动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配备专职辅助科研与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科研仪器的操作和维护、科研项目财务处理以及日常事务管理等辅助服务工作。市重点实验室可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协助处理日常运行管理和对外联络等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原则上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前3位只能在一个市级平台(市重点实验室或市技术创新中心)任职。
第四章 建设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系统设计、总体布局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方向。坚持质量优先,实行动态优化,保持适度规模,构建定位明确、目标清晰、布局合理的市重点实验室体系。
第十五条 申请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赣州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科研能力上,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技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所依托企业应为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科技型企业,聚焦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解决“卡脖子”问题,聚集和培养优秀技术创新人才和团队,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支撑。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应当签订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联合共建单位不超过3家。主要依托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总量不少于10项;主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要求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不少于5项。
(三)在人才队伍上,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技术职称,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8周岁(院士可放宽至67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放宽年龄限制的须报市科技局研究批准,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在市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四)依托单位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与市重点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并能统一管理,及时纳入江西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五)在运行管理上,实验室内部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申报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定期公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申报通知,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申报,填写《赣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并提交相应附件和证明材料至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推荐。市属(驻市)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等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遴选后,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组织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并委托市科创中心组织会议评审;
(四)党组会研究。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当年拟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并提交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五)结果公示。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市科技局对拟组建市重点实验室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发布批准组建通知;
(六)提交任务书。市科技局与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赣州市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考核评估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获批建设后挂“XXX赣州市重点实验室”牌子,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管理方式,原则上不设立分实验室。
第五章 管理与运行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对合作共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牵头方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实验室主任,共建方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可担任副主任。市重点实验室采用相对独立的人、财、物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建设任务书、研究方向、实验室人员、场地或对实验室进行重大调整、重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对于实验室主任变更以及其他人员调整等未及时报告的,将在考核评估中扣分。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主管部门提供资助经费。市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多方共建的市重点实验室,牵头方和共建方共同享有按政策规定获得的补助和项目经费,协商确定分配原则,财政经费管理与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多元化投入机制,以产学研合作或共建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支持市重点实验室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运行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应当在1月底前报告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每年委托市科创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市重点实验室每满3年,可自愿提出参评申请。
评估以重点实验室整体(牵头方、共建方合并为整体)为对象,评估结果分为通过与不通过。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市重点实验室资格,纳入下一轮评估周期,并重新签订《赣州市重点实验室计划任务书》,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且可享受科技创新资源支持;评估不通过的,将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每满3年未按期参加考核评估的,不享受科技创新资源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市重点实验室连续2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市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四)不按要求填报市重点实验室信息数据、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评估的;
(五)在实验室申报、年报、考核评估工作中弄虚作假,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市重点实验室资格的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5月14日起施行,原《赣州市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赣市科发〔2020〕2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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